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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在环境刑事刑法方面,有不同侧重角度和涉及程度的发展。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的三个主要方面,即通过逐步加强专门环境刑事立法来严厉控制环境类犯罪、刑法的环境犯罪对行政法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保障性以及目前环境犯罪的主要类型;海洋法系的代表英美两国三个主要方面,即采取附属刑法来规定环境类犯罪、刑法的环境犯罪对行政法的附属性以及附属次要地位的刑法中的主要环境犯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