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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的建立,大概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确定《宪法》,然后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以及随后的一整套制度、法律。这是一种很理想的方式,体现了从头开始、正本清源的构想,就像在一张白纸上,开始设计一个蓝图。
美国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国家。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成为很多国家模仿的对象。但是作为美国“母国”的英国,为何没有宪法?这个说法也许应该按照某些专家的说法稍稍修正一下——英国是没有成文的宪法。按照法律专家的意见,英国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关法律,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以及历史上形成的惯例。
人们一般认为,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之法”,是“母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从1781年美国第一部《宪法》生效,人类进入了一个成文宪法的时代。但是,英国始终不愿做这件事情。我们知道,美国是从英国脱离出去的。当美国那群乡巴佬,以为从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出发设计一套制度就能把国家搞好的时候,英国人要么是在冷笑,要么是以“老子国”的心态不愿模仿。因此,当其他国家纷纷制定自己的《宪法》时,英国始终没有为自己搞一部。
美国独立以后,过了100多年,才发展成为世界强国。而英国不要《宪法》,照样在美国之前做到了。也许有人会说,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很多分散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和习惯,构成了英国宪政的基础。这种解释似乎说得过去,但它还是没能改变英国没有一部“母法”的事实。而且还忽略了一个现象:如果从1215年的《大宪章》算起,到20世纪某些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再到今天,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经历了近800年的历史。那么,它的普世价值体现在哪里?是800年前,是其中的某一年,还是现在?
英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次尝试,试图建立成文宪法,这个时间比美国成文宪法要早。17世纪英国内战后,克伦威尔执政,废除君主制,砍了国王查理一世的脑袋,建立共和国,1653年,颁布《政府约法》和《施政条例》两部宪法。但是,这一成文宪法的推出导致了独裁,最后君主制复辟,克伦威尔的尸体被挂上绞刑架。共和制失败,成文宪法在英国成为过眼云烟。此后,英国在没有宪法的状态下,成为世界强国。
英国人是喜欢经验主义的,他们不愿意精确设计所谓国家制度,不愿意在形而上学的空洞概念里争来辩去。因为,经验主义认为,没有天生的真理,真理是在经验积累过程中逐步呈现的,这种呈现的典型就是习惯,法律上也叫惯例法。这种惯例几乎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有效,自己就自动成为法律,无效就淘汰。其结果是,保留下适合自己的。美国独立后,建立了自己刚性的成文宪法(其实也有修正),但是,美国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大量吸收了英国的灵活做法,并没有真正贯彻《宪法》所依据的所谓普世价值。
没有宪法,使得英国的国家政策显得比其他国家更为灵活。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了清晰的三权分立原则,而英国则没有这种强制规定,想分就分,想不分就不分。理想主义者认为,三权分立是保证“自由”的重要手段,英国人明确地说,分权未必是保证自由的基础。前文提到英国1653年的《施政条例》,其中就有分权的规定,照样导致了独裁。这也牵涉到对自由的不同理解,务实的英国人在这些问题上,尽量避免抽象意识形态概念的纠缠,尽量避免一部成文宪法对自己的行动约束。
自从外部力量退出,英国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直到今天,已保持了1000多年的政策连续。这个过程中,它没有搞一个从头开始的《宪法》,而是根据需要,时常修修补补。而没有按照英国方式发展的美国,靠着革命和全新的理念建立国家,后来也成为世界强国。两者比较说明一个问题:成为世界强国,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适合本国的模式。
编辑/梁宇清
美国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国家。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成为很多国家模仿的对象。但是作为美国“母国”的英国,为何没有宪法?这个说法也许应该按照某些专家的说法稍稍修正一下——英国是没有成文的宪法。按照法律专家的意见,英国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关法律,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以及历史上形成的惯例。
人们一般认为,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之法”,是“母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从1781年美国第一部《宪法》生效,人类进入了一个成文宪法的时代。但是,英国始终不愿做这件事情。我们知道,美国是从英国脱离出去的。当美国那群乡巴佬,以为从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出发设计一套制度就能把国家搞好的时候,英国人要么是在冷笑,要么是以“老子国”的心态不愿模仿。因此,当其他国家纷纷制定自己的《宪法》时,英国始终没有为自己搞一部。
美国独立以后,过了100多年,才发展成为世界强国。而英国不要《宪法》,照样在美国之前做到了。也许有人会说,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很多分散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和习惯,构成了英国宪政的基础。这种解释似乎说得过去,但它还是没能改变英国没有一部“母法”的事实。而且还忽略了一个现象:如果从1215年的《大宪章》算起,到20世纪某些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再到今天,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经历了近800年的历史。那么,它的普世价值体现在哪里?是800年前,是其中的某一年,还是现在?
英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次尝试,试图建立成文宪法,这个时间比美国成文宪法要早。17世纪英国内战后,克伦威尔执政,废除君主制,砍了国王查理一世的脑袋,建立共和国,1653年,颁布《政府约法》和《施政条例》两部宪法。但是,这一成文宪法的推出导致了独裁,最后君主制复辟,克伦威尔的尸体被挂上绞刑架。共和制失败,成文宪法在英国成为过眼云烟。此后,英国在没有宪法的状态下,成为世界强国。
英国人是喜欢经验主义的,他们不愿意精确设计所谓国家制度,不愿意在形而上学的空洞概念里争来辩去。因为,经验主义认为,没有天生的真理,真理是在经验积累过程中逐步呈现的,这种呈现的典型就是习惯,法律上也叫惯例法。这种惯例几乎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有效,自己就自动成为法律,无效就淘汰。其结果是,保留下适合自己的。美国独立后,建立了自己刚性的成文宪法(其实也有修正),但是,美国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大量吸收了英国的灵活做法,并没有真正贯彻《宪法》所依据的所谓普世价值。
没有宪法,使得英国的国家政策显得比其他国家更为灵活。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了清晰的三权分立原则,而英国则没有这种强制规定,想分就分,想不分就不分。理想主义者认为,三权分立是保证“自由”的重要手段,英国人明确地说,分权未必是保证自由的基础。前文提到英国1653年的《施政条例》,其中就有分权的规定,照样导致了独裁。这也牵涉到对自由的不同理解,务实的英国人在这些问题上,尽量避免抽象意识形态概念的纠缠,尽量避免一部成文宪法对自己的行动约束。
自从外部力量退出,英国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直到今天,已保持了1000多年的政策连续。这个过程中,它没有搞一个从头开始的《宪法》,而是根据需要,时常修修补补。而没有按照英国方式发展的美国,靠着革命和全新的理念建立国家,后来也成为世界强国。两者比较说明一个问题:成为世界强国,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适合本国的模式。
编辑/梁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