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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次提出社会学本体论,认为对社会现象的性质的不同认识是社会学中两种对立的根源。作者通过哲学分析的方法,建构了一个主、客观性分析框架,并运用到对迪尔凯姆社会现象客观性的澄清上,论证了迪尔凯姆所谓sui generis的核心含义,即主客观二项性。继而通过对伯杰(Peter L.Berger)和卢克曼(Thomas Luckmann)的现实的社会建构的探讨,使主客观二项性的含义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