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防震减灾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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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镜鉴汶川大地震,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提高了建筑抗震设防等级,但并未给颇具争议的地震预报或预测信息公开问题画上休止符
  
  也许准确地预报地震在科学上将成为可能,但这最起码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当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无疑是如何完善包括建筑在内的整个工程设防体系。
  
  推迟了四个月后,在10月23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终于被首次提请审议。
  这部法案原计划于今年6月底“上会”,被推迟的原因显而易见——突如其来的“512”汶川大地震。
  在这场8.0级的特大地震之后,以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为镜鉴,修订草案的篇幅也得以大幅扩容,由之前的7章48条扩展为10章99条,制度设计同时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
  


  不过,据《财经》记者了解,修订草案在地震信息发布等问题上仍然争议颇大。另外,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方面的条款,在未来能否做到切实贯彻而不被“软化”,亦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镜鉴汶川大地震
  
  现行的《防震减灾法》于1994年启动立法,并在1997年年底出台。这部法律的面世,确立了“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等三大工作体系。
  不过,这也是一部“先天不足”的法律。《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坦言,该法制定和出台过程,正赶上中国境内地震活动相对平稳的时期。因此,许多制度的设计显得比较粗糙,也很难全面地反映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也在修订草案说明中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同单位国土面积上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大、人口密度越来越高,现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
  2006年,中国地震局就开始启动了修法工作。《财经》记者获悉,在汶川大地震前修订草案已数易其稿;但由于防震减灾涉及地震、建设、民政等多个部门,修订过程中部门利益纷争较大,草案进展并不理想。
  汶川大地震极大地改变了这一进程。尤其是地震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比如城市应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不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等,使得系统性修法的迫切性更加凸显。
  因此,汶川大地震突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审议,并专门组织人员赴四川震区调研。
  之后出炉的修订草案,篇幅大为扩充,在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做了修改完善,并新增加了地震灾害恢复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修订草案把防震减灾规划单独设立一章予以强调;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则强调要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并增加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和震后地震监测、余震判定等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之外,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还应该按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在应急救援方面,考虑到汶川大地震中专业救援力量的突出作用,草案规定要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救援队伍。
  曾参与立法讨论的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士鋐告诉《财经》记者,草案一方面是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四部行政法规的许多制度提升,纳入规格更高的《防震减灾法》;另一方面则是汲取了汶川大地震中救灾和灾后过渡安排、灾后重建中的许多经验,特别是吸纳了今年6月8日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的不少制度。
  在孙士鋐看来,这种做法有利有弊:草案内容因此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不过,也导致一些地方不够严谨,“大法”(《防震减灾法》)和相关下位法(包括前述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还有待理顺。
  修订草案的另一个争议之处,涉及防震减灾中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安排。旧法中的规定是,“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修法过程中,中国地震局和地方地震系统希望改变这种多部门“平行并列”的结构,突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实际上也是明确其主管单位的地位,改变其一贯的弱势地位。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一思路曾在中国地震局起草的修订草案中有所体现,但在后来的讨论中遭到其他部门的反对。而在新的修订草案中,记者注意到,相关规定仍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格局并未有实质改变。
  
  信息收放之间
  
  修法中更大的争议,则是地震预报信息的发布权限问题。
  作为世界上惟一一个对地震进行官方预报的国家,中国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政府,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实际上,“把地震预报纳入法制轨道”的理念,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之后就已确立。从1977年的《国家地震局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已失效)、1988年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已失效)到1998年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现行有效),都对地震预报做了一系列约束,后者对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评审和发布规定了严格制度。
  当时建立这种约束的大背景,是因为限于预报本身的技术局限性,各地频频出现误报情况,引发了不等程度的社会振荡。但把这种信息发布权收紧,其可能的负面影响也不可轻忽:地震前的各种信息变化,有可能最终埋没在官僚体系的层层上报和研究会议中。
  莫纪宏就认为,现行的地震预报体制刚性太强,不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的科研力量。由于地震预报在科学上并不过关,过分刚性的预报制度,反而增加了社会公正对地震预报不切实际的期待。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政府在震前没有任何预报,公众对此意见颇大,地震主管部门面临巨大压力。不仅如此,严格的信息管制,也使来自学界的有关龙门山断裂带的震情判断等趋势性、预测性意见或难以被公众获知,或未获得足够重视,民众对于大地震毫无心理准备,震后社会心理恐慌严重。
  但是,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不仅没有松动,反而继续强化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草案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不仅如此,草案还在法律责任方面课以严则:“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士鋐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解释,前述不少规定实际上在《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已存在,这次不过是将其提升到法律中。至于发表地震方面的学术论文,并不需要经批准,以及就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不受限制。
  但由于修订草案对“预报”、“预测性意见”等概念并无清晰解释,人们疑虑难消。比如,汶川大地震后,一些专家公开预测成都地区若干年内不会发生大地震,类似言论是否也属于受管制范围?
  莫纪宏表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地震预报仅仅作为科学研究来看待,允许民间研究作为科学研究意见与社会公众交流,政府的控制应该仅仅针对具有正式法律效力、产生启动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程序法律效果的地震预报。这样可以分散政府在地震预报方面的责任,也能避免一般公众对地震预报准确性不切实际的期待,增强民间的防震自救意识和能力。
  日本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吴长江博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既然目前地震进行准确预报并不现实,政府就不应该把这个非常不成熟且有争议的学术难题当做日常工作;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恰恰降低了地震局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权威性。更恰当的方式,应该是作为一个科学难题,把地震预报交给大学和研究机构等进行严肃的研究。
  
  工程设防考验
  
  在遥远的未来,也许准确地预报地震在科学上将成为可能,但国际地震工程协会(IAEE)主席片山恒雄(Tsuneo Katayama)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最起码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更为紧迫的任务,无疑是如何完善包括建筑在内的整个工程设防体系。
  汶川大地震中绝大多数人员伤亡,都缘于建筑物坍塌。曾有数以千计的建筑专家赴灾区考察,相当多数的调研意见认为,震区建筑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楼梯间的抗震设计不合格、梁柱之间的连接难以应对强震等。尽管此次地震震级过大、烈度过强,但如果相关抗震设计规范得以落实,很多伤亡都是可以避免的。
  此次《防震减灾法》修订过程中,地震灾害的工程性预防也是一大关注焦点。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对《财经》记者表示,对于该部门而言,提高建筑物的设防标准,显然是此次修订的重中之重。
  今年6月8日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此已经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正在研究调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加强对学校等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
  此次提交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特别增加规定,“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在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类别中,也增加了前述几类公共设施建筑。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各自对抗震设防的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评价结果报告确定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将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不过,这些新增规定要避免在实际中“变形”,尚有待理顺相关深层次制约关系。有不少业内专家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坦言,此次汶川大地震出现的诸多建筑问题,与其说是设防标准不够高,倒不如说是标准未得到有效执行,“这才是最致命的”。
  毕竟,现行《防震减灾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规,已经对建筑抗震设防有了一整套制度。但这些严格的抗震标准在实践中却往往被一一“软化”,监理、建筑质量监督等环节也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修订草案更大的一个亡羊补牢之处,则是将没有被现行制度纳入规范之内的农村建筑纳入抗震设防管理。
  汶川大地震中,市区建筑物受损相对较轻,乡镇和农村受损惨重,暴露了农村地区抗震体系的脆弱。而之后的8月30日发生的攀枝花-会理地震,更是集中凸显了农村“几乎完全不设防”的状况(参见《财经》2008第19期“‘小震大灾’不可继续”)。
  对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抗震设防水平。草案同时提出,国家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给予必要支持。
  然而,相关专家指出,鉴于这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规范,还缺乏强制性规定要求,其进步程度到底如何,或许仍将取决于未来相关部门还会出台什么样的具体落实措施。
  中国在农村地区的抗震设防方面,也不乏成功的例子。早在2004年1月,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所研究员胡聿贤等18位“两院”院士就曾经联合提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建议”,得到国家重视。2004年后,“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在部分省区开展,其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效显著,当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成功经受了2005年乌什县6.2级地震、2008年于田县7.3级地震的考验。
  或许,想仅仅通过一部法律的修订来完成中国整个防震减灾体系的重建,也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以此为起点做坚持不懈的努力。正如国际地震工程协会主席片山恒雄所讲,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研究人员,都应该对地震这种潜在的灾难保持必要的警惕和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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