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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95)财会字14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指出: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全部和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对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住房出售后往往出现了较大数额的净损失,按《补充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大多企业的“住房周转金”科目出现了负值。对这一负值,企业一般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作挂帐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时,又将其作为“其他长期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