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民用性与约束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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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在本着以民为本的宗旨上,在法律的建设中也本着一切法律以民用为根本的,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就目前来讲,我国各个方面的法律机制还不是很健全,都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着。由于我国还受着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在法律的执行中很多时候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强制性,也多多少少有着人情一方面的因素影响。法与情也一直在我国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就从几个方面来对法律在民用性方面以及其约束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一个深刻的探究。
  关键词 民用性 约束力 法律
  作者简介:何翔,红河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法学硕士,讲师,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01-02
  从理论上来看,法律的f制定就需要以人情作为根本,也就是做到为民所用,这是人情关系的具体表现,也更容易被老百姓所接受和理解。用清理的方法来考量我国法律问题从本质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误的。但是很多人会进入一个误区,不能因为情理问题而视法律为无物。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这也导致了立法机关的经验和认知决定了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很大局限性。这也导致了法律难免会与我们的人情关、世界观有一定的冲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一个国家没有了法律的约束,这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就没法得到很好的保护,人们的根本利益也无从谈起,不管什么人来制定法律,其终究会存在局限性,所以,终究法律是要讲效力的,也就是法律的约束性:在一定时间、空间和范围内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总称。
  一、法律的民用性
  在我国,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所以法律的民用性也就是法律的适用性。对于法律的适用性研究,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从大多数人的角度来看,法律更像是一种我们日常行为规范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民法的适用性,大家都没有太多的异议,因为民法就是为人民所用。对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民用性,很多人表现出比较迷茫的态度,这还得从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说起,因为我国的一切法律都是从按照宪法的一般要求制定出来的,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可以高于宪法的存在。
  (一)宪法的适用性
  适用性是宪法的基本属性,这在每个国家中都是确定无疑的。从国外来看,美国在1803年有一个很知名的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是从这个案件开始,美国形成了最高法院来行使违宪司法审查权这样一个体制,让美国的宪法有了司法适用的特点。这个特点也正如美国一位法官所说:“我们必须受制于宪法”,受到美国的影响,日本也实行了这种审查权,在其宪法第81条中有这样一句:最高法院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和规则是否符合宪法。从统计中可以看出,世界上已经有104个国家采用了包括普通法院型以及宪法法律型两种类型的违宪司法审查的制度。
  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是国家制定出来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而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同样也需要相应的国家机关来帮助其实施相应工作。
  第二,宪法作为每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有着很高的约束力量。不仅直接约束着其他一切法律,同时对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组织都有着最高性质的约束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作为国家的立国之法,也是每个国家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调整对象以及使用范围上对国家机关以及对公民和政权之间的关系都有着很大的作用。宪法中很多的具体细节都是由其他法律来具体化的。
  (二)法律民用性的含义
  宪法的适用性是宪法作为一切法律制定基础的基本属性,那么在宪法适用性研究下,我们来看看什么事法律的民用性。
  法律的民用性就是法律能否在制定和具体的实施中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制裁的措施是不是都是以为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这一点作为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对于我国来说,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我国的法律界,对于法律民用性方面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法的民用性表现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根据法定职权以及与具体案件相关的法定程序中,在应用法律处理的专门活动中有没有考虑到合理性,或者更准确的来讲是不是考虑了人情的因素在里面。第二种意见认为,法的民用性是在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组织国家认可的社会活动中,在运用法律权利的过程中,是否在具体情况中否根据了具体人的法律活动。这两种意见分别从民用性的广义以及狭义两个方面做了区分,但是都说去了法律民用性的一些特点。
  从法律的作用来看,法律就是通过对社会的主题以及社会关系带来一定的 影响,让法律同大到国家生活,小到公民的生活发生一定的关系。法律对人民生活的影响不是与生俱来的,他是被国家以及国家的宪法赋予的。法律在民用性方面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保护性和惩罚性。惩罚性就是对违法的行为进行惩罚,通过具体的情况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来保护人民应有的权利。我国经过了长期的封建思想的通知,所以每个人在法律的意识以及民主的意识中比较淡薄,具体就表现在维权意识不够强烈。很多时候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但有可能带来的后果还在我们的接受范围之内,所以我们并没有去深究对方的责任。这很大程度上就是个体忽略了法律带来的民用性。而在其他国家,比如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经常碰到超市因为没有零用钱而找给我们几块糖予以等值代换,这在美国人看来是不可容忍的,他们一定会去努力通过投诉等一些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而国内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就是因为大多数人都选择了隐忍。从法律惩罚和保护性两个方面来看,惩罚是作为一种保护的手段,而保护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我国建国以来就一直很强调法律的普及,虽然从目前来看,效果似乎不是很好。但是其目的就是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让法律的这种民用性真正为我们所用,给我们指明方向的同时,也教育广大人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制度。享受法律民用性的同时,也不忘了法律的强制力,也就是其约束性。这种约束性也是法律真正能给我们社会带来安定的真正原因。   二、法律的约束性
  (一)法律形成约束性的过程
  从法律的形成途径来看,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大致经过四个步骤:提出法案、草案审查以及讨论、法案的通过以及最后的公布和生效。一部法律在制定并生效之后,整个过程才算完全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制定之后立即生效,有一部分法律因为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原因,会公布具体的生效日期,而一旦生效,既有了其约束性,人们在做法律中约束的工作过程中就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也可以以此遇见国家对于其行为的态度,从而选取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正当行为。
  法律一经公布,法学家会对其进行一定的学理注释,目的是让人们更清晰地了解法律所要表达的意思,并且对法律给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做些研究,以给出一些注意事项,提高人们对该泛绿的法律意识。同时,这种理论研究反过来又能对健全这部法律起到很大的作用。
  作为法学家们理论研究的依据,同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表现在人们对于该法律理论体系的评价,也就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法律约束力衡量的标准所在。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对法律进行研究的法学家们,他们一方面不会不去重视历史以及考察历史和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种 研究也是沿着历史和现实的法律规定变化发展进行的。
  法律在公布生效后,表现出的并不是大家所说的法律效力,而是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任何法律都是如此。
  (二)法律约束力的二重性
  法律制定之后,一方面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对违反这种规范的人予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一经制定,就会发挥其作用,被付诸实施。
  从上面的法律效力讲起,法律的效力指的是法律的使用范围,一切法律都有自己的使用范围,只有在使用范围呢,其才会有法律效力。遵守法律是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公民都要自觉来执行的,严格守法是每个人必须要做到的。但是守法从两个角度来讲,可以通过法律关系来守法,也可以不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守法。通过法律守法的例子比如签订合同,需要通过法律赋予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来相互约束,而不通过法律关系来守法就处处可见了,只要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遵纪守法都属于这一类。人们以遵守法律这种方式来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也是法律规范人们的约束力的具体表现,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的遵守具有自觉性和强制性,自觉性是由法律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的,这二重性也决定了法律约束力的二重性。国家通过法律的这二重性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证,制裁违法者,通过适用的法律来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违法者愿意与否,法律都要执行。由此可见,法律适用性带来的效力有着强制性,其效力带来的后果也代表着当事人的自身利益,进而让人们自觉守法,强制性也带来人们的自觉性。
  (三)约束力的溯及
  法律同一切其他事物一样,也有保质期。在法律完成了一定的历史任务或者法律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废除、相似内容新法律的颁布等情况发生下,法律就会失效。在失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会给社会带来反溯及力问题,就是在新的法律生效后,对生效前所发生的需要惩罚、治理在适用性方面的问题。
  一般国家对此不会采用溯及,因为旧法飞出后,国家没有权利要求公民遵守,只有要求公民按照新法来规范行为的权利,这个时候旧法就失去了其约束力。在旧法失效前发生的案件,新法生效后的诉讼一律不适用新法,而是用旧法来约束。也就表明旧法在时效后对新法生效前的法律关系还有着法律效力,采用延后的一种措施。
  我国在建国初期,法律一直有着溯及既往的规定,法律颁布后生效前就有了约束力,而效力则是在法律生效后才会有。
  三、结语
  法律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标杆,从其本质上来看,对我们有着很强的约束力。但是从这种约束力之下我们应该看到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社会秩序有力保障的前提,有着很强的民用性,任何法律都是从最广大公民的利益出发来制定实施的,所以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让我们的社会秩序保持和谐。法律的最终效力不是在于如何进行法律惩戒,其真正的目的还是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约束力,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让人民能够有法可依,从而遵守社会法律规范,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身为一名公民,应该能够充分了解法律,站在法律的底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通过对法律的了解与学习,从而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绝对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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