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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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责任法法域的一类重要的法现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各种学说均有不足之处。不同法系的司法实践也各有优缺点。在实践中可以采取责任聚合与自由选择诉因的措施来解决责任竟合,以期充分保护受害方权利,消灭责任重叠可能导致的不公平,合并不重叠部分的责任。
  关键词 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7年4月23日,原告莉莉怀有身孕5个月,雇请出租摩托车营运人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柳溪镇前往后溪关。当车行至一急转弯处时,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货运车相撞,导致莉莉从三轮摩托车座位摔下,当场腿骨骨折及流产。后被告张某和王某将原告莉莉送至市医院进行治疗。截至7月底出院,花去医药费4059元,住院、护理误工110天。在起诉前,王某和张某各支付莉莉医药费3000元,但莉莉认为此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于同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车祸事故摔伤并致流产所受的的经济损失1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案将如何使用法律?
  本案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原告莉莉也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赔偿要求。莉莉因乘坐王某的三轮摩托车从而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出租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承运人王某负有将乘客莉莉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但王某未能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关系,莉莉同样享有向王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权利。但莉莉只能从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中择一行使。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就被告王某而言,其一个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法律责任,致使原告莉莉享有两种请求权的现象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
  本文将粗略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概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概念。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豍。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违法行为的多样性造成的。所以这种竞合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 即保护、照顾、通知、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侵权性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性侵权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时, 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 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 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 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三、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的选择问题。
  我国现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在责任竞合时以选择权,开责任竞合立法之先河,自有其合理之处豏。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确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受害人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从而能够使 损失得到充分的补救。然而这一制度只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一旦发生了并用的情况,就否定了竞合的存在。
  第二,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主要采取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等形式;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类型。两种责任只有在赔偿损失这一点上才可能存在包容与重叠。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的完善
  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在《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同时,我个人认为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处理应当参照效仿德国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现补充以下几点加以善:
  第一,对受害者提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两种请求权予以肯定,但不能就同一事实同时提起诉讼。当原告的某一种请求权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实现时,允许其主张另一种请求权。
  第二,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中的一种提起诉讼,但可以在基于某种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作出赔偿时,适当地增加赔偿数额。
  五、结语
  我国对民事诉讼确立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无论一案诉讼胜诉、败诉如何,当事人均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再以其他理由另行诉讼。在这里既是为了避免诉讼的重复,减少、节约诉讼成本,也是对滥用诉权和请求权的限制。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在世界各国处于前列,但是这一制度在目前来看还有很多的缺陷,即使现在的处理方式充分的尊重了权利人的自主选择,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只允许受害人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起诉讼请求,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但是我们不能以现在处理方式的小部分的缺点来掩饰其中大部分的优点,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对两种责任的竞合处理做进一步的立法和研究,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任何事务都是在发展的,我相信在我国法学界对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处理方式和研究将更进一步的发展。
  (作者:中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张翼杰.民法学.清华大学,2008:560.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721.
  江平.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中国法学,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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