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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专家: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Q:我公司职工郑某原在办公室工作,后被调到物流库房,在公司裁员时被辞退。郑某将自己的这段经历写在博客上。文中称办公室主任“杨某是条哈巴狗,就会巴结领导,欺压下属”;公司物流经理“丁某相貌奇丑,他的米老鼠面相给人一种非常不好的感觉,是一个干不了大事的人”。杨某、丁某无意中发现后,异常愤怒,认为郑某捏造事实,凭主观想象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们的声誉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郑某承担民事责任。请问,写博客骂人算不算侵权?
胡女士
A:随着网络在生活中日益普及,原本被称为虚拟空间的网上社区已经和现实密切相连,由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频频出现。博客侵权与张贴标语、在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的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的方式手段不同。如果在博客中针对某人发表失实的言论,或者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第三人知道矛头指向的是谁,无疑会损害他人的名誉,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在博客中披露别人的隐私,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在博客中故意捏造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则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郑某写博客骂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看阅读博客的人对文中所指的杨某、丁某能否对号入座。如果他人不知道其所指的杨某、丁某是谁,就不能认定郑某的行为是侵权。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发现他人在博客中有侵权行为,权利人应及时把侵权博客文章打印下来作为证据,最好还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这样在主张权利时就有了充分、有效的证据。
Q:我公司职工郑某原在办公室工作,后被调到物流库房,在公司裁员时被辞退。郑某将自己的这段经历写在博客上。文中称办公室主任“杨某是条哈巴狗,就会巴结领导,欺压下属”;公司物流经理“丁某相貌奇丑,他的米老鼠面相给人一种非常不好的感觉,是一个干不了大事的人”。杨某、丁某无意中发现后,异常愤怒,认为郑某捏造事实,凭主观想象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们的声誉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郑某承担民事责任。请问,写博客骂人算不算侵权?
胡女士
A:随着网络在生活中日益普及,原本被称为虚拟空间的网上社区已经和现实密切相连,由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频频出现。博客侵权与张贴标语、在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的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的方式手段不同。如果在博客中针对某人发表失实的言论,或者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第三人知道矛头指向的是谁,无疑会损害他人的名誉,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在博客中披露别人的隐私,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在博客中故意捏造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则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郑某写博客骂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看阅读博客的人对文中所指的杨某、丁某能否对号入座。如果他人不知道其所指的杨某、丁某是谁,就不能认定郑某的行为是侵权。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发现他人在博客中有侵权行为,权利人应及时把侵权博客文章打印下来作为证据,最好还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这样在主张权利时就有了充分、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