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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约责任有其特殊性,因为兼具权力因素和契约精神双重因素,一些民法学者认为根据现有规定政府违约适用《合同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而行政法学者认为政府是重要的行政主体,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及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便是行政责任。本文结合四川绵阳灾区香港援建中学被拆事件论述政府违约的法律责任及救济,试图为政府违约的法律责任探讨有一定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