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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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补充性规则,也是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有效路径.基于我国现实、理论和制度层面的迫切需求以及政策、法律和社会方面的固有基础,实现“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该规则本土化改良的实践结果,因此,应从现有规定中的限缩性条件的正确理解、特殊实质要件“情节恶劣”的补充阐释和特殊程序要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梳理反思这三个角度入手,从中国实际出发,切实增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中国的适应性,结合该规则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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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目前,在农村土地市场中致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失范无序的隐性交易和违法建房现象依然存在.应从明晰农村宅基地权利归属、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拓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客体范围、科学设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格式条款、丰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等方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助力于乡村振兴,促进城镇化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因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宅基地资格权作详细规定,故学界对其性质有“宅基地使用权”“剩余权”“成员权”等不同认知,对其来源亦有“宅基地使用权说”“集体成员权说”“集体所有权说”之争.基于“三权分置”的政策目的,宅基地资格权应被界定为成员权,且来源于集体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主体为未享受过宅基地福利分配权益的农村居住户,除特殊情况外一经实现便消灭;宅基地资格权的确认应以登记为标准;创新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保留和反悔机制;建立宅基地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