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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人腐败”,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及其成员 ,为了谋取法人 (单位和部门 )利益 ,在法人意志支配下 ,并以法人组织的名义所组织实施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腐败行为。法人腐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腐败”和“群体腐败”现象 ,它具有“团体性”、“组织性”、“合法性和欺骗性”、“行业性和普遍性”、“权力性和职务性”等特点。法人腐败是一种深层次的腐败现象 ,是一种“系统腐败”、“体系腐败”和“结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