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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邢某诉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侵权损害赔偿这一典型案例作为出发点,主要分析以下法律问题:首先,法院能否对证券交易所审核行为的正当性标准进行实质判断,笔者认为法院对证券交易所审核行为进行合理性判断在现今阶段有所不妥。第二,法院应当将合法性标准作为判断证券交易所之审核行为的依据。第三,本文分析了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创设型自律管理是否属于“行政权力授予”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