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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内幕交易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其扰乱市场秩序,有损投资者利益,本文正是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以及最新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完善,提出现有立法仍然不足之处,从而有助于对该罪的认识。
关键词: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知情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在了解了该罪的罪名之后,还要掌握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的意思,明确交易人员的范围,知悉交易行为的方式,因此以下着重对内幕信息、行为主体及交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一)内幕信息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就是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从法条中可看出,立法者主要对内幕信息的三方面进行了强调,即相关性、重要性、未公开性。
(二)行为主体
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可以看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主要有两类,第一类即知情人员,第二类即非法获取人员。
对于何谓知情人员,相关司法解释行了明确。笔者以为该司法解释确实较好的囊括了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人员,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现状,导致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获得内幕信息,其手段不是出于法定职责,而是基于当下国情,可以在刑法中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此罪的特殊主体,从而有效遏制该种情况的发生。
非法获取人员是指通过非法的手段或方式从公司内幕人员处接受或盗取信息的人员。此处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不具有获得内幕信息的资格与身份的人,被动的接受了内幕信息,且利用该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或者将内幕信息进行了泄露,从而都进行了证券交易行为并从中获利。对于这种行为认为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根据,因此,将此类人归结为内幕信息的非法获取人员也就不恰当,笔者以为,在上述情况中,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都附有诚信保密义务,因此其对内幕信息的泄露应该追究至少过失的责任,同时本着“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对于消极接受者即使其从事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扩散了内幕信息,亦不去追究责任。
(三)犯罪行为
通过分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可知,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二是泄露该信息,使内幕信息处于本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狀态;三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必须以“内幕信息”为必须要件,即是否坚持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司法实践中这对指控犯罪带来极大的难度,因此笔者以为首先可从以下几点来进行断定:一是时间吻合程度;二是交易背离程度;三是利益关联程度。
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实践中有几处地方需要注意:(1)单纯的泄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泄露信息的时间点该如何确定;(3)一般性的陈述是否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笔者主要论述如下三点不足。
第一,在对内幕交易罪的处罚方面,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作了规定。此处对罚金的依据是违法所得,如果内幕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避免损失,那么违法所得该如何认定呢。故在此笔者以为去掉依违法所得一说,而应具体根据主体的特殊身份及所负保密的义务、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所采取的组织形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主要手段、违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的数额、内幕交易量以及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次数、内幕交易行为受害人范围及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从而进行处罚。
第二就是在该罪中加增有关短线交易罪的条款。因为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行为二者虽然有区别,但亦有联系,其中,短线交易行为的主体更为缩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行为是将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以赚取差额利润的行为。短线交易在认定时主要是通过时间点的掌握来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其虽不问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但不可否认内幕信息之于短线交易的重要性。正是由于短线交易行为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实施了反向交易,便可定罪,因此设立短线交易罪能够更好的配合内幕交易罪的施行,也能够更为全面的打击证券类犯罪。
第三,由于内幕交易发生在证券期货市场,该犯罪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这就给此类犯罪的查处造成了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美国采用了例外规定,即有罪推定加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只要被认定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就需要自己举证来证明自己无罪,这样就避免了在辩方无法举证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的情况。因此笔者以为我国也应该在刑法中对该罪做特别规定,以举证责任的倒置来有力打击内幕交易犯罪。
关键词: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知情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在了解了该罪的罪名之后,还要掌握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的意思,明确交易人员的范围,知悉交易行为的方式,因此以下着重对内幕信息、行为主体及交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一)内幕信息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就是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从法条中可看出,立法者主要对内幕信息的三方面进行了强调,即相关性、重要性、未公开性。
(二)行为主体
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可以看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主要有两类,第一类即知情人员,第二类即非法获取人员。
对于何谓知情人员,相关司法解释行了明确。笔者以为该司法解释确实较好的囊括了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人员,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现状,导致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获得内幕信息,其手段不是出于法定职责,而是基于当下国情,可以在刑法中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此罪的特殊主体,从而有效遏制该种情况的发生。
非法获取人员是指通过非法的手段或方式从公司内幕人员处接受或盗取信息的人员。此处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不具有获得内幕信息的资格与身份的人,被动的接受了内幕信息,且利用该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或者将内幕信息进行了泄露,从而都进行了证券交易行为并从中获利。对于这种行为认为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根据,因此,将此类人归结为内幕信息的非法获取人员也就不恰当,笔者以为,在上述情况中,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都附有诚信保密义务,因此其对内幕信息的泄露应该追究至少过失的责任,同时本着“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对于消极接受者即使其从事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扩散了内幕信息,亦不去追究责任。
(三)犯罪行为
通过分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可知,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二是泄露该信息,使内幕信息处于本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狀态;三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必须以“内幕信息”为必须要件,即是否坚持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司法实践中这对指控犯罪带来极大的难度,因此笔者以为首先可从以下几点来进行断定:一是时间吻合程度;二是交易背离程度;三是利益关联程度。
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实践中有几处地方需要注意:(1)单纯的泄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泄露信息的时间点该如何确定;(3)一般性的陈述是否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笔者主要论述如下三点不足。
第一,在对内幕交易罪的处罚方面,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作了规定。此处对罚金的依据是违法所得,如果内幕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避免损失,那么违法所得该如何认定呢。故在此笔者以为去掉依违法所得一说,而应具体根据主体的特殊身份及所负保密的义务、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所采取的组织形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主要手段、违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的数额、内幕交易量以及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次数、内幕交易行为受害人范围及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从而进行处罚。
第二就是在该罪中加增有关短线交易罪的条款。因为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行为二者虽然有区别,但亦有联系,其中,短线交易行为的主体更为缩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行为是将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以赚取差额利润的行为。短线交易在认定时主要是通过时间点的掌握来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其虽不问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但不可否认内幕信息之于短线交易的重要性。正是由于短线交易行为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实施了反向交易,便可定罪,因此设立短线交易罪能够更好的配合内幕交易罪的施行,也能够更为全面的打击证券类犯罪。
第三,由于内幕交易发生在证券期货市场,该犯罪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这就给此类犯罪的查处造成了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美国采用了例外规定,即有罪推定加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只要被认定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就需要自己举证来证明自己无罪,这样就避免了在辩方无法举证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的情况。因此笔者以为我国也应该在刑法中对该罪做特别规定,以举证责任的倒置来有力打击内幕交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