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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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金融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提上日程。在金融业的发展中,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关乎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也是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并已经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转型期,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完善形成矛盾。因而,文章中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独立的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通过研究其权利内容及其特殊性,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监管;制度构建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金融消费者概念是建立在消费者的基础之上的。对于消费者的认定,各国存在分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出现于各个行业中,不同行业的消费者权利地位也有略微不同。如今,随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这个行业也出现专门的消费者,他们的权利地位也逐渐引起重视,所以“金融消费者”这一词汇渐渐成为专属名词并得到认可和使用。因此,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人。
  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分析
  金融消费者作为新兴群体,很多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制都还相当的不完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情形在实践中更是频繁发生,侵权发生后实现权利救济也有一定的难度,处理侵权不及时或不彻底时,甚至会出现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再次侵害。较为常见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说明义务和披露义务方面的不足。
  (二)金融业者未尽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客观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金融领域是专业性极强的领域,金融业机构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对于说明义务的履行却不尽完善。金融业机构是市场参与主体,具有“向钱”性,很多时候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提高效率和收益,在与金融消费者的互动中,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不实信息,对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不完全说明甚至不加以说明,故意使用歧义性的语句等。这些都加剧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很容易被忽视,甚至受到侵害。
  (三)金融业者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是沟通金融参与者的桥梁,信息在其间流动是靠掌握信息优势的参与方来启动的,并且信息的披露要贯穿交易的始终,因此,金融业者的信息披露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乎交易的风险和能否顺利进行,披露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就会缩小参与双方的不平等。但是现实中金融服务者在利益及市场占有率面前经常发生误导、欺诈市场或滥用市场地位行为,这样就扩大了金融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随之也会发生。
  (四)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金融业机构的收费混乱问题。
  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就是费用问题。金融业机构收费种类复杂,名目繁多,有的金融机构甚至收取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费用。例如部分营利性金融机构利用特殊优势地位,借机附加不合理的费用,甚至强制收取费用。在实践中,金融业机构收取费用之后少服务甚至不服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捆绑销售金融产品,中间业务收费项目标准不统一,自主定价且不对外公开收费标准,不合理的转嫁成本等诸如此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
  (五)侵害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的情形
  侵害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金融业机构的信息保护系统不完善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资料不重视。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信用卡消费、网上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型的金融业务逐渐普及,此种消费模式对网络、信息技术、甚至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便捷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安全性的要求更高。但是现实中金融业者做的不好,生活中金融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财务信息等被随意的透漏,甚至受到其他行业的短信或电话的骚扰。不仅如此,客户的个人资料、密码等被泄漏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多金融消费者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资金、财产等被非法的侵害。
  三、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的环境如前所述,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金融领域的不断完善,其影响也越来越广泛,解决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吸取别国发展的经验教训,并且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和不足,本文提出以下的解决方案:
  (一)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境况来看,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远远不够。所以要整合现有金融立法中出现大量重复和空白的地方,同时提高金融立法的法律层级,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众多规章、意见上升为正式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中明确金融领域各方面的原则,使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要明确自己的监管范围和内容,不仅仅是金融业机构,还应该包括金融消费者。我国也应该建立类似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这样的专门机构,现有的可以执行这种智能的部门应该从原有的机构中单独出来,其主要职责也类似于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监督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维护相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授权与监督,并接收和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三)建立多元化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的争议纠紛解决机制是任何领域都应提倡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应得到支持。建立多元化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便于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和降低侵害,增加解决问题的可选择性,这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寻找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建立居于对立地位的双方之间的信任,也可以弥补他们在信息、知识能力、分析辨别能力、财力、地位等各方面的差距,以达到预期期望的双赢。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很大的正面作用,节约法律资源,提高办事效率,能更好的预防和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林继恒,《金融消费者保护法》[M]台湾法学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
  [3]陈洁,《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擅变》,《法学研究》[J].2011年第五期
  [4]何颖,《浅析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日本学刊》[J].2011年第一期
  作者简介:
  高焕(1991.3~),女,汉族,辽宁鞍山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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