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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基础上作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在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出口贸易的增值税管理、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利于操作、鼓励小型商贸企业发展的规定,现详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