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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目前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存在较大问题,作者阐述了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性,并从三个方面阐述如何有效地树立和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关键词:司法权威;法院;司法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6-0087-03
《现代汉语词典》对“权威”一词的解说有两种:一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二是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威望、地位的人或者事物。在法学上最早使用“权威”一词则源于拉丁文,原意指威信和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随后演变成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所拥有的要求人们信从且具支配作用的威望,这种力量和决定性影响,在当代社会科学中又被视为个人、群体或者更大的社会结构所具有的品质或者属性。“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在职能行使中行使了反映社会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合法权力,并且得到了相对人内心认同和信服的威望。简而言之,就是相对人对司法过程予以了充分的确信和承认。
目前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远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重点反映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仍然会出现有人无序上访,希望通过行政干预来改变司法判决的情况,十分明显地表露出对司法的极不尊重。人民法院本应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实际情况却是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推到了第一道防线。因为一方面人民群众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公平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不断的暴力妨碍司法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一直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司法权威也就没有国家权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各种矛盾和冲突,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司法手段,如果全社会对司法权威的重视程度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没有司法权威、国家权威,也就不会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意义在于,其系法治多维视角下的共同选择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这句古老的刑法格言强调的是法律至高无上。人治需要个人权威,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终守护神,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权威来体现的。没有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必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裁判其固有的评定曲直、定纷止争的功效必将弱化;没有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将因履行不能而失去意义。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法治第一次有了宪法意义。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步入法治时代,这个法治时代不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时代,也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既然是法治的社会,司法自然在法治社会中将扮演至关重要并且是无可替代的角色,维护司法权威也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是时代的有力呼唤。
首先,树立与维护法院司法权威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用司法审判手段体现和实现党的执政意志的需要。拥有五十余年执政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总结出适应现代社会管理需要和我国国情的执政方式,即将党的意志通过立法变成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执行。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果发生争议则最终也要依靠审判机关的司法程序去解决。法治社会是一个尊重与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进程就是整个社会权利意识不断唤醒、权利不断主张并得以保障的过程,因而在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法院的司法活动必将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我们虽处于依法治国的权利时代,仍是应当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其次,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需要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目前我国社会尚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的时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开始习惯。“每个社会都会产生矛盾” 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争端。对于矛盾与争端,法律的处置比人的处置更衡平。众所周知运用司法审判的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当前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缓冲,不致酿成重大的社会震荡。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民商事案件数字的逐年不断攀升,也足以说明广大企业和公民愿意接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国家厉行法治建设,法院司法却无权威又怎么能够促使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获得终局定论和化解处理呢?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必须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还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需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运行和利益冲突与矛盾的解决,均应依靠法律作为规则和依靠法律来解决。因为许多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 。此所谓“有社会就有法,有社会就需要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冲击着我们传统的司法理念,越来越多熏陶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外国商人和企业来到中国从事经贸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一旦出现案件“翻烧饼”式的反复再审;一旦出现存在超越司法的因素左右诉讼的情形;那么通过诉讼解决纷争将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外商看中的不仅仅是我国对外的各项优惠政策,他们更看重的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是否完善、知识产权是否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只有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才能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秩序,才能维护国家的威信。
二、司法环境仍然相当恶劣的现实,显现我国法院司法权威面临的尴尬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我们主张信仰法律,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全国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个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纵深推进诸如公开审判制度、裁判文书写作模式、立审与审监及审执分立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法官业务培训制度等等的司法改革,换来了丰硕的成果。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因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强化,审判人员的腐败被清除、审判队伍的纯洁得到保证;因为合议庭职权配置制度的设立,审判权逐渐向少数精英法官集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关系的理顺,“还权”工作效果显著,从而根治了审、判脱节的痼疾。
然而,令人振奋的阶段性成果,却丝毫不能掩盖现实仍然十分恶劣的司法环境问题。我们经常看到这样鲜活的报道:某地法院庭审职务侵占案件时,被告人公然在法庭上殴打公诉人;某地法院受到数十名暴徒的冲击,将法官和法警多人打伤;某地法院的立案大厅内围攻、谩骂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某地法院的审判人员经常遭到当事人以“进京上访、法官下岗”的语言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05年就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个紧急通知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向社会发出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律尊严必须捍卫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则又突现了我国司法权威所面临的现实尴尬。
在流入我国的欧美司法文献中,难得见到论证司法权威方面的文章,因为任何一个“藐视法庭罪”根深蒂固于国民内心深处的国度,法院独立的终审权即意味着司法权威,没有人去谈论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威性问题,这已经是个不言而喻的社会意识。所谓“独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的社会中正义所必需的”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常说:我们享有终审权并非是由于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正好相反,我们的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
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尚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我们所期待的因司法公正的强化,司法权威的好转局面还没有出现。现实司法环境的恶劣程度最突出的表现:一是因局限于刑事审判拥有“生杀予夺”权利的认识,而对司法权威的误解严重。这一方面是源于刑事审判干部自身素质欠缺,无力在司法实践中化解矛盾,一味以对被告人重刑甚至多判死刑应对;另一方面则是社会的人权观念淡漠、刑罚观念的过于传统使然。二是法院的执行工作仍然艰难,执行人员屡遭围攻,暴力抗法仍频频发生。面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现实,法院甚至采取与警方直接联手、对下落不明债务人悬赏举报、网络公布债务人名单等等几乎穷尽立法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三是地方行政官员在行政审判中,拒绝出庭应诉而多采取派遣“手下”敷衍了事的办法,无视国法甚至视法律为儿戏。四是司法者对现行法律的无道理批判,以及新闻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与评价。“裁判者只有适用法律的职务,却没有批评法律的权能。裁判者只能说出法律是怎样怎样,却不能主张法律应该是怎样怎样。所以立法的良恶在原则上是不劳裁判者来批评的,法律的良与不良是法律的改造问题,并不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而新闻媒体的一个垢病是在法院判决多已生效的情形下,仍然会根据其自行“查明的案件事实”,判断“是非曲直”挑战司法权威。
三、有效树立和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
确立司法权威需要不断努力和持续构建,这也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协力合作。去年初,全国召开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人民法院通过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加强司法宣传等四大措施来树立司法权威。笔者不揣冒昧认为围绕上述措施,尚需作以下的具体考量:
第一,全社会应当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因为“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然而,我们应当怎样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本质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那个包括宪法、行政法等等诸多门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本身代表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此与我们五千年来的一贯遵行的价值却相背离。在西方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我国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由于法律规则或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符号和象征诸如法袍、法锤之类,本身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被信仰。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据此,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全民应从诚实、守信、善良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说谎等等微小的德行做起。
第二,摒弃政府强制力干预,法治观念是关键。法院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有观点认为应当现实地借助于政府强制力的干预,但这种为了短期、个案的所谓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效应,影响极坏,它破坏的是司法本应具备的权威性,突现的是与法治社会相悖的人治观念。法治是指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对国家权力的明确的限制与规范。它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制于公开的法律。所有的人,包括掌握最高权力的人及其他官员都不能超越法律并受法律监督。由于法律的实施对个人来说是强迫性的,而且政府又不断地阻挠那些用以限制政府本身行使权力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施,因此,只有靠法治这种根本原则的贯彻才能较好地保障个人自由。法治这种理念在历史上是经过许多著名的思想家,从伯拉图、苏格拉底到洛克等人的完善与发展,又是在历史上经过人民不断地与专制特权作斗争才得以实现的。法治的目的在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严禁任何政治组织和团体强加其意志与人民,法治的原则是:政府是由各种法律组成的,而不是由一些人组成的。
第三,维护司法权威最关键的是致力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并以司法公正性的提高促进司法权威性的树立。司法代表着法律的终极正义,要实现社会公正首先就得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了,司法的权威才能树立。个案的不公正不会对整个的司法制度、司法权威产生多大的冲击作用,但如果司法本身出了问题,司法权威即无从说起。比较公正和效率的两个司法要求,司法的主要特性是公正,司法应以追求公正为主要价值,它才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古人说:“公生明,廉生威”。这也就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把水源给破坏了”的道理。
笔者坚信坚持司法公正是通向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我们不能离开司法公正谈司法权威,没有公正作基础的权威是专制的权威。当前司法权威出现的尴尬令我们重新审视司法公正的含义,不仅是指实体处理结果公正,还包括审判程序公正。其中,实体不公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程序不公不仅可能导致实体不公,而且必将使当事人对法官作出的裁判产生怀疑,从而加剧被裁判者与裁判者的矛盾。程序公正本来有它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价值,但长期被人忽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的误解依然相当顽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此与我们当前提出的“以公开促公正”大体一致,都强调了司法程序公开的重要。事实证明,法官武断给与的“公正”,当事人并不领情,部分法官忽视当事人诉权,忘记审判过程程序是否合法,却抱怨息诉服判工作难做,居高不下的上诉、申诉案件因“重实体轻程序”而造成,反复出现必然动摇我们本不牢固的司法权威。总之,程序公正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了他所应得”,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这样的裁判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如果我们正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并将程序公正贯穿诉讼始终,那么,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将不再遥远。
第四,优秀的法官素质,文明的审判作风,公正的审判形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职业法官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其首先要尊重法律,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仰。如果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不讲法律,不信仰法律,不把法律看作神圣和权威的事物,那么司法权威就将荡然无存。作为司法审判人员,知法讲法是树立司法权威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审判人员没有权利在职务活动中批评法律,只有严格依法司法的义务,达不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职业要求,在工作中常说我们的法律不行,法律和司法权威无从树立。
第五,司法权威的树立,最终还得靠法官持之以恒地公正司法。法官必须对法律忠诚。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法官只有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无愧于法律和良知,真正唯法是从,公众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的树立起来。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其是否应当得到尊重,享有它应有的地位,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系统是否有效。法院作出的判决,若没人遵守,无法执行,谁还相信法律?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必然会处于无序状态。在产生社会矛盾与发生争端的情况下,与法律相争比与他人相争更明智,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睿智便是愚蠢,可见呼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实行法治是我们全社会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日]山田晟.法学[M].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5][美]司法行为守则.
[6] 朱采真.现代法学通论[M].世界书局,1935.
[7]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关键词:司法权威;法院;司法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6-0087-03
《现代汉语词典》对“权威”一词的解说有两种:一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二是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威望、地位的人或者事物。在法学上最早使用“权威”一词则源于拉丁文,原意指威信和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随后演变成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所拥有的要求人们信从且具支配作用的威望,这种力量和决定性影响,在当代社会科学中又被视为个人、群体或者更大的社会结构所具有的品质或者属性。“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在职能行使中行使了反映社会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合法权力,并且得到了相对人内心认同和信服的威望。简而言之,就是相对人对司法过程予以了充分的确信和承认。
目前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远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重点反映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仍然会出现有人无序上访,希望通过行政干预来改变司法判决的情况,十分明显地表露出对司法的极不尊重。人民法院本应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实际情况却是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推到了第一道防线。因为一方面人民群众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公平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不断的暴力妨碍司法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一直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司法权威也就没有国家权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各种矛盾和冲突,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司法手段,如果全社会对司法权威的重视程度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没有司法权威、国家权威,也就不会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意义在于,其系法治多维视角下的共同选择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这句古老的刑法格言强调的是法律至高无上。人治需要个人权威,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终守护神,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权威来体现的。没有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必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裁判其固有的评定曲直、定纷止争的功效必将弱化;没有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将因履行不能而失去意义。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法治第一次有了宪法意义。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步入法治时代,这个法治时代不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时代,也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既然是法治的社会,司法自然在法治社会中将扮演至关重要并且是无可替代的角色,维护司法权威也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是时代的有力呼唤。
首先,树立与维护法院司法权威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用司法审判手段体现和实现党的执政意志的需要。拥有五十余年执政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总结出适应现代社会管理需要和我国国情的执政方式,即将党的意志通过立法变成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执行。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果发生争议则最终也要依靠审判机关的司法程序去解决。法治社会是一个尊重与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进程就是整个社会权利意识不断唤醒、权利不断主张并得以保障的过程,因而在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法院的司法活动必将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我们虽处于依法治国的权利时代,仍是应当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其次,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需要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目前我国社会尚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的时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开始习惯。“每个社会都会产生矛盾” 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争端。对于矛盾与争端,法律的处置比人的处置更衡平。众所周知运用司法审判的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当前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缓冲,不致酿成重大的社会震荡。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民商事案件数字的逐年不断攀升,也足以说明广大企业和公民愿意接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国家厉行法治建设,法院司法却无权威又怎么能够促使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获得终局定论和化解处理呢?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必须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还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需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运行和利益冲突与矛盾的解决,均应依靠法律作为规则和依靠法律来解决。因为许多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 。此所谓“有社会就有法,有社会就需要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冲击着我们传统的司法理念,越来越多熏陶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外国商人和企业来到中国从事经贸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一旦出现案件“翻烧饼”式的反复再审;一旦出现存在超越司法的因素左右诉讼的情形;那么通过诉讼解决纷争将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外商看中的不仅仅是我国对外的各项优惠政策,他们更看重的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是否完善、知识产权是否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只有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才能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秩序,才能维护国家的威信。
二、司法环境仍然相当恶劣的现实,显现我国法院司法权威面临的尴尬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我们主张信仰法律,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全国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个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纵深推进诸如公开审判制度、裁判文书写作模式、立审与审监及审执分立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法官业务培训制度等等的司法改革,换来了丰硕的成果。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因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强化,审判人员的腐败被清除、审判队伍的纯洁得到保证;因为合议庭职权配置制度的设立,审判权逐渐向少数精英法官集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关系的理顺,“还权”工作效果显著,从而根治了审、判脱节的痼疾。
然而,令人振奋的阶段性成果,却丝毫不能掩盖现实仍然十分恶劣的司法环境问题。我们经常看到这样鲜活的报道:某地法院庭审职务侵占案件时,被告人公然在法庭上殴打公诉人;某地法院受到数十名暴徒的冲击,将法官和法警多人打伤;某地法院的立案大厅内围攻、谩骂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某地法院的审判人员经常遭到当事人以“进京上访、法官下岗”的语言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05年就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个紧急通知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向社会发出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律尊严必须捍卫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则又突现了我国司法权威所面临的现实尴尬。
在流入我国的欧美司法文献中,难得见到论证司法权威方面的文章,因为任何一个“藐视法庭罪”根深蒂固于国民内心深处的国度,法院独立的终审权即意味着司法权威,没有人去谈论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威性问题,这已经是个不言而喻的社会意识。所谓“独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的社会中正义所必需的”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常说:我们享有终审权并非是由于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正好相反,我们的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
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尚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我们所期待的因司法公正的强化,司法权威的好转局面还没有出现。现实司法环境的恶劣程度最突出的表现:一是因局限于刑事审判拥有“生杀予夺”权利的认识,而对司法权威的误解严重。这一方面是源于刑事审判干部自身素质欠缺,无力在司法实践中化解矛盾,一味以对被告人重刑甚至多判死刑应对;另一方面则是社会的人权观念淡漠、刑罚观念的过于传统使然。二是法院的执行工作仍然艰难,执行人员屡遭围攻,暴力抗法仍频频发生。面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现实,法院甚至采取与警方直接联手、对下落不明债务人悬赏举报、网络公布债务人名单等等几乎穷尽立法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三是地方行政官员在行政审判中,拒绝出庭应诉而多采取派遣“手下”敷衍了事的办法,无视国法甚至视法律为儿戏。四是司法者对现行法律的无道理批判,以及新闻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与评价。“裁判者只有适用法律的职务,却没有批评法律的权能。裁判者只能说出法律是怎样怎样,却不能主张法律应该是怎样怎样。所以立法的良恶在原则上是不劳裁判者来批评的,法律的良与不良是法律的改造问题,并不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而新闻媒体的一个垢病是在法院判决多已生效的情形下,仍然会根据其自行“查明的案件事实”,判断“是非曲直”挑战司法权威。
三、有效树立和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
确立司法权威需要不断努力和持续构建,这也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协力合作。去年初,全国召开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人民法院通过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加强司法宣传等四大措施来树立司法权威。笔者不揣冒昧认为围绕上述措施,尚需作以下的具体考量:
第一,全社会应当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因为“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然而,我们应当怎样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本质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那个包括宪法、行政法等等诸多门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本身代表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此与我们五千年来的一贯遵行的价值却相背离。在西方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我国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由于法律规则或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符号和象征诸如法袍、法锤之类,本身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被信仰。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据此,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全民应从诚实、守信、善良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说谎等等微小的德行做起。
第二,摒弃政府强制力干预,法治观念是关键。法院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有观点认为应当现实地借助于政府强制力的干预,但这种为了短期、个案的所谓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效应,影响极坏,它破坏的是司法本应具备的权威性,突现的是与法治社会相悖的人治观念。法治是指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对国家权力的明确的限制与规范。它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制于公开的法律。所有的人,包括掌握最高权力的人及其他官员都不能超越法律并受法律监督。由于法律的实施对个人来说是强迫性的,而且政府又不断地阻挠那些用以限制政府本身行使权力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施,因此,只有靠法治这种根本原则的贯彻才能较好地保障个人自由。法治这种理念在历史上是经过许多著名的思想家,从伯拉图、苏格拉底到洛克等人的完善与发展,又是在历史上经过人民不断地与专制特权作斗争才得以实现的。法治的目的在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严禁任何政治组织和团体强加其意志与人民,法治的原则是:政府是由各种法律组成的,而不是由一些人组成的。
第三,维护司法权威最关键的是致力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并以司法公正性的提高促进司法权威性的树立。司法代表着法律的终极正义,要实现社会公正首先就得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了,司法的权威才能树立。个案的不公正不会对整个的司法制度、司法权威产生多大的冲击作用,但如果司法本身出了问题,司法权威即无从说起。比较公正和效率的两个司法要求,司法的主要特性是公正,司法应以追求公正为主要价值,它才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古人说:“公生明,廉生威”。这也就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把水源给破坏了”的道理。
笔者坚信坚持司法公正是通向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我们不能离开司法公正谈司法权威,没有公正作基础的权威是专制的权威。当前司法权威出现的尴尬令我们重新审视司法公正的含义,不仅是指实体处理结果公正,还包括审判程序公正。其中,实体不公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程序不公不仅可能导致实体不公,而且必将使当事人对法官作出的裁判产生怀疑,从而加剧被裁判者与裁判者的矛盾。程序公正本来有它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价值,但长期被人忽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的误解依然相当顽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此与我们当前提出的“以公开促公正”大体一致,都强调了司法程序公开的重要。事实证明,法官武断给与的“公正”,当事人并不领情,部分法官忽视当事人诉权,忘记审判过程程序是否合法,却抱怨息诉服判工作难做,居高不下的上诉、申诉案件因“重实体轻程序”而造成,反复出现必然动摇我们本不牢固的司法权威。总之,程序公正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了他所应得”,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这样的裁判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如果我们正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并将程序公正贯穿诉讼始终,那么,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将不再遥远。
第四,优秀的法官素质,文明的审判作风,公正的审判形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职业法官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其首先要尊重法律,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仰。如果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不讲法律,不信仰法律,不把法律看作神圣和权威的事物,那么司法权威就将荡然无存。作为司法审判人员,知法讲法是树立司法权威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审判人员没有权利在职务活动中批评法律,只有严格依法司法的义务,达不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职业要求,在工作中常说我们的法律不行,法律和司法权威无从树立。
第五,司法权威的树立,最终还得靠法官持之以恒地公正司法。法官必须对法律忠诚。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法官只有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无愧于法律和良知,真正唯法是从,公众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的树立起来。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其是否应当得到尊重,享有它应有的地位,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系统是否有效。法院作出的判决,若没人遵守,无法执行,谁还相信法律?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必然会处于无序状态。在产生社会矛盾与发生争端的情况下,与法律相争比与他人相争更明智,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睿智便是愚蠢,可见呼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实行法治是我们全社会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日]山田晟.法学[M].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5][美]司法行为守则.
[6] 朱采真.现代法学通论[M].世界书局,1935.
[7]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