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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行文”这一概念自从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中第一次出现之后,未见有任何法规性文件或补充意见等对之作出解释。《兰台世界》2009年7月上半月发表的何世龙《何谓“正式行文”》一文(以下简称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