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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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9年,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月度扣除法调整为累计预扣法。企业薪酬管理人员可利用分类别判定的方式,对员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筹划,达到节省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额的目的。文章以新税法实施为背景,以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为切入点,结合纳税筹划的内涵,剖析了新税法背景下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内容、方法及实践案例。
  [关键词]新税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7.172
  1 前言
  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指企业薪酬管理人员结合员工个体实际情况,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科学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各种合法手段减少缴税额的一种方法。在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内的纳税筹划是我国政府许可的一种行为。通过合法、恰当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数额,而且可以延长纳税时间。在新税法下,研究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税法下,代扣代缴变更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按月缴纳变更为按年缴纳,纳税人每月缴纳税额均为预扣预缴。扣缴员工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在月度扣除法调整为累计预扣法后,应纳税所得额为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后的数额。[1]比如,某员工2019年1月开始在新入职企业领工资,应发工资额为1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即免征额为5000元。假设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500元,专项附加费用中扣除适用子女教育为1000元,则2019年1月该员工应缴纳个税(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5000-1500-1000)×3%(适用税率)=75元;若员工2月应发工资不变,则1—2月累计缴纳税款150元。假设其在当年2月才开始第一次向企业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2月该员工所在企业发工资时应扣除其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2000元(1000元/月×2个月)。采用累积预扣法,当月该员工应缴纳的税款=累计预扣预缴税款-累计至上月已预扣预缴税款=(10000×2-5000×2-1500×2-1000×2)×3%-(10000-5000-1500)×3%=150-105=45元。即在2月当月依法享受到了“补扣”优惠政策,从累计效果看,该员工个税负担没有增加。在累计预扣法下,实质上也分步完成了全年个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了补税或退税情况。
  除此之外,依据新税法相关要求,免征额由过去的按月3500元调整为全年60000元(即每月5000元),有效提高了纳税人的日常收入和消费水平,无须过度担心各月扣除税金的额度。同时,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也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拉大了3%、10%和20%三档低税率级距,导致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获益增多。同时相应的缩小了25%税率级距,但对30%、35%和45%较高税率级距维持不变,可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
  2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2.1 改变契约
  合作契约、经济契约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要影响因素。通过采取合理手段改变契约,可以达到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度的目的。比如,公司对管理者的个人借款,要求其每年签订借款协议,在第二年筹备周转资金如数还上。而通过在下一个年度再次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借出款项,就可以将借款期限限制在一个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或者采取更换借款者角色的方式,转变契约方,让管理者的非股东朋友办理个人借款,帮助其摆脱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约束。
  2.2 精准把控扣除项目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其他保险也被纳入了新税法中个人所得税扣除范围。[2]因此,企业薪酬人员应主动发挥其他保险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作用,精准把控扣除项目。比如,员工M在国家规定限度内自行购买的与要求相符合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就可以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相关信息,在当月核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当年核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在税前扣除,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2.3 利用家庭收入结构合理节税
  根据新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于房贷利息或房租、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家庭开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夫妻双方都扣除或只能其中一方扣除。此时,企业可分别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员工纳税成本,看如何分配更为划算。[3]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工资差距较大时,税务筹划最多的方案是将所有扣除项放在夫妻中工资相对更高的一方;即使分配给两人同时享受扣除,节省家庭税金的最佳方案也是尽可能将更多的扣除金额倾向给收入相对更高的一方。当夫妻工资相同时,各自承担扣除更为有利。
  2.4 寻找临界点
  企業薪酬人员在发放员工年终奖时,也应关注临界点问题。临界点就是转折点,简单讲就是通过对应不同税率,导致员工缴纳个税的不同。新税法下,年终奖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不同的税率,分别对应产生6个临界点,当超过6个临界点一定区间时,会进入“盲区”。即由于年终奖的特殊计算方法,在一定区间内多发年终奖,员工个税增加,实发金额反而不会增加。因此企业薪酬人员应主动为员工筹划,避开:36000~38567元;144000~160500元;300000~318333元;420000~447500元;660000~706538元;960000~1120000元这些陷阱区间,为企业员工谋求最大利益。
  2.5 其他
  纳税筹划并非逃税、偷税,而是在尊重税法、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基于详尽剖析、阐述、琢磨新税法对现有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的科学利用[4]。对于企业薪酬人来说,通过在法律范畴内避开税收,不仅可以为员工提供直接货币收入,促使员工所创造的商品价值、利润更多地在法律范畴内留给自己,而且可以帮助企业内职工树立法律范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企业薪酬人员还可以鼓励员工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申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30%的部分,通过我国境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向教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或者贫困地区、严重自然受灾地区等渠道捐赠。随后从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关费用。比如,员工S当月收到8000元的收入,本来速算扣除数为0元,适用税率为3%,应该缴纳个税90元。而在其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赠1500元后,由于其捐赠给贫困山区的款项没有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8000×(1-20%)×30%=1920元,则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3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践案例
  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薪酬人员而言,如何主动谋划并合规合理利用好全年一次发放奖金的税收政策,充分节省员工个税支出,尤为重要。[5]
  首先,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无法享受日常工资薪金对应的社会统筹、公积金、法定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前扣除事项,直接用一次性发放奖金额除以12、对应到相应税率,减去对应速算扣除数得到应缴纳的个税,与日常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方式完全不同;如果不对员工全年整体收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贸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予以计税,极有可能造成员工承担较高的纳税成本。
  在明确筹划目的和方向的基础上,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分析员工全年应发放收入总体情况。同时梳理员工日常工资薪金对应的各类税前扣除事项情况,具体包括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额度,还包括员工全年可依法享受的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学历或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大病医疗6项扣除额度以及全年法定6万元扣除额度。将全年收入减去上述各类型扣除额度后形成的数即为员工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此,在员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所得进行筹划分配,来实现员工年度整体纳税最低的目标。
  当员工在发放一次性奖金前,累计预扣预缴税金为零时,若一次性奖金不足36000元,此时将一次性奖金作为正常薪资的税率也为3%,无须采取一次性奖金纳税政策;若一次性奖金超过36000元,此时可考虑将36000元作为一次性奖金,享受3%税率,其余计入员工正常薪资,继续享受未使用完毕的各类型扣除额度,以最大程度降低员工总税负。[6]
  当员工在发放一次性奖金前,已发生正常薪资纳税义务,假设为3%时,若一次性奖金不足36000元,则采取一次性奖金纳税政策,享受3%税率;若一次性奖金超过36000元,此时,可视一次性奖金具体金额,考虑用足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下各级距上限,如将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等作为一次性奖金,其余计入员工正常薪资,最大程度降低员工总税负。
  总的来说,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纳税筹划的关键是让一次性奖金最大限度地将对应档位税率的级距上限使用充足,达到员工年度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最优解。[7]
  4 结论
  综上所述,新税法下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质上是税务缴纳人员对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部门颁布政策所提出的反馈性建议。在正式实施新个税政策后,因纳税标准的提升,税率、减除税额、专项扣除等均发生了明显变化,企业薪酬人员可以从每年一次性奖金、日常薪资两方面,采取恰当的纳税筹划措施,以便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
  參考文献:
  [1]于芳芳.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涉税分析与会计核算[J].中国税务, 2019(1):71-75.
  [2]袁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J].中国市场, 2018(13):147-148.
  [3]序雨洁.国有企业高管新个税改革后的工资薪金纳税筹划[J].财讯, 2019(16):54-55.
  [4]田婷.基于新税法下年终奖与工资的最优分配方案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4):50-52.
  [5]陈美玲.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方案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 2019(20):209-210.
  [6]赵洪利.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纳税筹划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9(2):56-59,61.
  [7]朱敬知.对新税法下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分析[J].知识经济, 2019(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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