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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的价值定位方面,我国国际民事程序法存在着"国家本位"秩序观倾向.秩序总是必要的,更具根本性的,但秩序的类型亦是可以多元的.在中外民商法律秩序形成过程中,我国的国际民事程序法除必须体现国家意志之外,理应涵纳更多的当事人自主意思以及国际本位理念的成分,这也是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律时所要考虑的一个基本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