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警务辅助力量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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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用好警务辅助力量,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的协同作用是我国警务改革与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警务辅助力量的投入与使用中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须从深入理论研究、创新管理实践、借鉴外国经验、依靠法治保障等方面入手,探究突破警辅人员身份界定的“瓶颈”,规范发展警务辅助力量的路径。
  关键词:警务辅助力量;现状;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133-02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警务辅助力量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可以说,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警力资源的有益补充。要用好这支力量,就必须以法治思维为统领,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丰富、完善其存在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以扎实的工作有效推进顶层设计,使警务辅助力量迈向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之路。
  一、警务辅助力量的界定
  我国各地关于警务辅助力量的具体称谓不尽相同,从早些时候的“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员”“交通协管员”,到颇具地方特点的诸如“警辅”“协警”“辅警”和“协辅警”。这种称谓上的混乱现象反映出目前我国的警务辅助力量的发展与管理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统一称谓有利于对警务辅助人员法律身份的界定。明确的身份是警务辅助力量机构设置、编制管理、权限及责任归属的前提。近来,从公安部领导讲话到各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立方实践,集中趋向于“警务辅助力量”的提法,其具体工作人员则被称作“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警辅”。
  警辅是指直接由公安机关聘用,协助在编警察从事警务活动的辅助力量。这反映了警辅所具有的如下特征:一是警辅主体的非行政性。警辅只是作为警察的助手辅助参与警务活动,并无执法权限,故自身并没有行政属性;二是警辅管理的直接性。警辅是被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的,没有第三方管理者的介入;三是警辅行为的非市场属性。即警辅不参与市场活动,不存在生产经营和盈利等经济行为[1]。
  二、警务辅助力量的发展现状
  公安工作改革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拓展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的新路子”,这是警务辅助力量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依托。
  (一)发展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警务辅助力量列入公安机关独立管理。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设职业化、规范化的警辅队伍。2001年1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成立了全国首家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管理使用、队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统一称为“协警”的新型警辅队伍。由于“警辅”界定的范围不同,在全国范围内很难计数实际投入使用的警辅力量,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各地,特别是基层一线的警辅力量总数大大超过了正式警察的数量。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3年8月统计,全省共有公安警辅队员96 384名,比2009年80 561名人数增加19.6%,净增15 823人,平均每年增员3 956人。全省公安民警与公安警辅队员配置比例为1:1.52。
  随着各地警辅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从公安部到各地方的一些管理规范不断出台,使这支队伍的管理日益趋于规范。其中公安部分别于2008年、2009年下发的题为《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08]88号)和《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09]44号)的两个文件一般被认为是来自国家层面的关于规范警务辅助力量的指导性文件。根据两个《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地市相继成立警务辅助力量管理机构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在浙江,全省警务辅助力量管理的体制机制正逐步建立健全,警辅队伍管理职能归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市公安局各部门、各警种的政委和县(市、区)公安局政委。负责警辅队伍建设的管理责任体系在公安机关内部正在逐步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警辅使用管理原则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浙江省公安厅及地市公安局等相应地建立了警辅管理专门机构,强化监督指导工作。例如温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5月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协辅警人员管理处”,其下属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也先后成立了警辅管理科或文职管理中心。此后,温州市公安局又下发《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辅警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了警辅队伍管理的“三级”领导责任制(县局、用人单位、主管民警)和警辅队伍状况定期会商分析制度。目前,浙江全省公安机关在思想理念和管理措施上都已基本实现了“像抓警察队伍建设一样抓协警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来自实践单位的调研结果普遍反映,当前公安警辅队伍建设遇到的突出问题是来自于制度设计的依据不足和外部支撑不力,更明确地说就是警辅人员身份职能定位和经费保障问题。实践中,各地政府及用人单位只是将警辅作为机关编外用工人员来对待,而他们又共有一个被异化的“临时工”的身份标签。可以说,只要警辅队员的身份不明确不改变,警辅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面貌就难有明显改观。2012年度,浙江省省警辅经费支出平均每人仅3.087万元,扣除服装费用和劳务派遣管理费,每个警辅队员实际收入平均2.72万元,再扣除五险一金,每年实际拿到手只有近2万元。这一待遇保障与2012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收入40 087元相距甚远。警辅队伍招录难、留人难就是这一窘迫现实的直接反映。据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该支队2013年招录了409名交通管理警辅,至当年11月底已有380人辞职另谋择业,流失率达到了92.9%。作为经济发达并且法治化程度较高的浙江省的情况尚且如此,其他的中西部地区的局面恐怕更不乐观。
  三、警务辅助力量的法治化建设
  警务辅助力量的存在与发展既是历史的延续,也是现实所必需。警辅队伍的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以法治思维为统领,运用法治方式,从以下方面加强和改进警辅队伍建设和管理。   (一)深入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对于法学、公安学、社会学等学科学者及亲历辅警实践工作的公安民警和警辅队员而言,深入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警辅制度责无旁贷。近年来,有关于警务辅助力量领域的研究日益活跃。以国内公安院校学术期刊为主阵地,学者们从公安群众工作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及社区警务理论等多方面对我国警辅制度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多种构想。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必将会极大推进警辅队伍发展建设实践和相应的制度创新。
  (二)创新管理实践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规章。2012年夏天,浙江省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在温州召开。刘力伟厅长指出,“协辅警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建设好、管理好这支队伍是夯实公安基层基础的重要任务。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就要理顺协辅警队伍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稳定队伍,留住骨干,吸纳人才。一是经费有保障,争取将协辅警队伍经费统一纳入财政保障;二是招录有标准,明确招录协辅警的统一标准;三是管理有规范,像抓警察队伍一样严格要求和规范协辅警队伍;四是干好有出路,每年争取一定名额,通过考试录用优秀协辅警队员为事业编制人员,强化激励作用”。2015年4月29日,由浙江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就警辅队伍身份定位、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警辅队伍的经费保障机制及其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在“我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中每年拿出50名招录计划面向公安协辅警招录”。《意见》还规定,“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鼓励事业单位拿出合适的岗位招聘具有协辅警工作经历的人员”。
  (三)借鉴外国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外国关于警辅制度的建立发展各有其历史、文化及地域因素。比如“英国自古以来就有治安法官从民间任用‘特别警察’协助维持治安的制度。现代仍沿袭这一传统,并逐步演化为今天的辅助警察力量。”[2]美国的辅警队伍是根据地方法律组建的,比如纽约市,其辅警队伍根据《纽约州紧急防卫法案》组建,是为防范外来入侵和重大自然灾害而组建的民防力量。经过历史演变,现在的辅警主要是协助警察从事维护治安的工作。美国辅警队最大的特点是其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担任辅警属于志愿服务,没有任何报酬。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它实行现役制,其成员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另一种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这种辅助警力相当于我国公安机关中的文职人员。在我国香港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地域原因促成了香港辅助警察队的成立。其后颁布的《香港辅助警队条例》,对辅警的职责权限、职级晋升与奖惩、薪酬与抚恤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使辅警工作的开展变得有法可依。总览外域警辅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共同的特征即警辅制度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警辅的录用程序标准科学严格,设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职务序列,警辅的职责明确,警辅的待遇得到明确规定及建立了奖励抚恤制度等。这些都为我国警辅制度的构建指明了可供借鉴的发展方向。
  (四)依靠法治保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化是我国警务辅助力量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必由之路。一方面要求我们,警辅队伍的管理与发展要依靠法治。首先,要明确界定警辅身份,界定警辅的职责权限;其次,要明确警辅队伍的经费来源,提高警辅的薪资待遇;再次,要探索设置警辅人员晋升通道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我们,警辅人员参与执法工作要依靠法治。首先,知法是参与执法的前提。只有清楚相关法律的规定,才会知道自己参与执法的边界,才会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其次,守法是参与执法的保障。只有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参与执法,才能既不侵害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又使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再次,敬法是参与执法的境界。只有生活在法治社会里的人才会感受到自尊、自信。警辅树立法治思维,就是要发自内心地拥护和真诚地信仰法律,把守法作为自己的生活习惯[3]。
  参考文献:
  [1]王宁,杜芳.国内外辅警制度基本特征之比较研究[J].公安教育,2013(9).
  [2]马占伟,李合力.国外辅警研究与我国辅警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5).
  [3]周立刚.刍议我国辅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以温州市辅警的招录与培训为样本[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
  (责任编辑: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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