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法救济模式的建构——兼评《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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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合同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甚至向侵权法领域侵略的趋势。英美法系粗略的合同法与侵权法理论传统,完全可以适应合同利益扩张的事实,在违约之诉中寻求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判例也逐渐增多;但在大陆法系的国家,由于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的传统影响,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救济研究与立法都相当薄弱,这就产生了与英美法国家看似几乎迥异的立法模式。所以,如何解决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模式建构,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最为关注的法学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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