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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障法是现代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安邦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考察我国社会保障所处的政治、文化、经济、法制环境,对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法制基础
社会保障法的基础,是指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基本条件,或者说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社会保障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受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的影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从法律上确认下来,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研究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础,有助于深入理解保障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政治基础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统治阶级代表一定的阶级利益,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实质上是工人阶级为生存权利而斗争,当政者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结果。19世纪的欧洲,面对强大的工人阶级队伍和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欧洲国家的政府为了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维持社会再生产,不得不出面制定一些社会保障立法来笼络工人,汹涌澎湃的工人运动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诞生的催化剂。德国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先河。美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即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罗斯福把《社会保障法》看作是其“新政”的“奠基石”,以此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过170年的发展历程,迄今为止已经推行到了世界上160多个国家与地区。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己被世界各国视为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各国纷纷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并且成为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手段。
社會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为人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是由代表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共同富裕,消除两极分化,使人民生活有保障。在新世纪、新形势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特别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形成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面临着人口规模庞大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经济发展水平偏低,资金短缺现象严重。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己经被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保持经济正常运行的“减震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将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离不开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文化基础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识和理念是经过的长期历史积淀而形成的。自古以来,人们就渴望能过上一种安定无忧的生活,希冀缔造一个人人有饭吃、个个有衣穿、没有饥饿和贫穷的理想国度和社会,这在我国传统的文化如关于“大同世界”、“互助赈济思想”的构想中得到体现。
人类的慈善思想,是社会保障意识产生的最原始的思想来源。中国的儒家一贯主张以“爱”为本的慈善。如墨子提倡的“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我身”、“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孟子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些仁爱互助学说包含着一种具有较强实践价值的社会保障思想。
两汉时期,佛教传入,道教产生。道教主张教化世人,非常重视如何引导人们向善,同时还主张审时济世,体现了其仁济苍生、广救生民的态度。佛教教义中的普渡众生,大慈大悲,天堂地狱,善恶报应,因果轮回等内容也体现了粗糙、原始社会保障的思想内涵。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对“大同社会”做了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孔子认为,大同社会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到生活保障。不难看出,孔子的这一理论学说中也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
古代中国历朝都建立了贩济、调粟、养恤等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为了救灾、抚恤,保障一部分百姓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可以说这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初始状态。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历朝统治者、官员和普通百姓通过各自的实践,探索出各种各样的救助措施和制度。贤明的国君或诸侯对此进行了成功的实践,从而促进了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形成。此后,尽管王朝有更迭,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措施越来越具体,覆盖面越来越广阔。到了国家出面并通过立法活动,表现出其对社会安全问题的极大关注并承担必要的责任时,社会保障才有了从思想演变为制度的可能。
我国传统的互助思想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础,这些历史要素对今天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然具有启发意义和利用价值。
三、经济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离不开经济的支撑,惟有经济增长,才能带动社会保障增量的扩张。因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运行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表现为: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社会剩余产品增多,国家直接掌握了足够的物质和货币财富,有能力弥补巨额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生产盈余,可以参与社会保险;另外,劳动者提供的必要劳动,除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外,还有一定的剩余,使劳动者有能力缴纳保险费。
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社会保障的支撑和维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维系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支柱,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奠定了经济基础。我国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为支持社会事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是财政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突破口。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举世瞩目的高增长,GDP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9%,并在2006年突破20万亿元,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以目前我国GDP超过18万亿元,财政收人达到3万多亿元,外汇储备9000多亿美元的状况,国内知名社保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迎生认为,中国完全有可能搞一个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测算表明,财政每年拿出1600亿元左右,基本可以将医疗保障全面覆盖;拿出1000亿元左右,基本可解决包括农民在内的养老问题。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同时也是追求财富增长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并重的时代,这样一个新时代的发展绝对离不开规范、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维系。而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又为社会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四、法制基础
社会保障在我国也有着坚实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党和国家在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我国的法制建设由此纳入规范化轨道,形成了从各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综合态势,这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宪法,这说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人权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内容,大致包括生存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其中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的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物质帮助权”实质为生存或社会保障权。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涉及到的立法工作也紧跟其围绕展开。一批规范性的规定和制度为社会保障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这其中: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该法规确立了劳动制工人的养老制度;国务院还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失业制度;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保护规定》提高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扩大了失业的范围;
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工伤和医疗也都在相关法规指导下启动了改革试点工作;
1997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条例》和《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
此外,《劳动法》专章对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又做出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法制基础逐步建立健全。
五、结束语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志。我国的社会保障,有着坚实的政治、文化、经济、法制基础。因此,应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进程,通过立法,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撑。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2、种明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3、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J]中外法学,1999(1).
4、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商务印书馆,2000.
5、張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6、桑玉成.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J].新华文摘,2005(19).
7、厉以宁.凯恩期主义与中国经济[M].黑龙江出版社,1991.
(作者单位:广西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法制基础
社会保障法的基础,是指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基本条件,或者说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社会保障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受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的影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从法律上确认下来,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研究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础,有助于深入理解保障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政治基础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统治阶级代表一定的阶级利益,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实质上是工人阶级为生存权利而斗争,当政者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结果。19世纪的欧洲,面对强大的工人阶级队伍和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欧洲国家的政府为了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维持社会再生产,不得不出面制定一些社会保障立法来笼络工人,汹涌澎湃的工人运动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诞生的催化剂。德国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先河。美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即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罗斯福把《社会保障法》看作是其“新政”的“奠基石”,以此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过170年的发展历程,迄今为止已经推行到了世界上160多个国家与地区。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己被世界各国视为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各国纷纷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并且成为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手段。
社會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为人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是由代表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共同富裕,消除两极分化,使人民生活有保障。在新世纪、新形势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特别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形成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面临着人口规模庞大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经济发展水平偏低,资金短缺现象严重。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己经被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保持经济正常运行的“减震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将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离不开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文化基础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识和理念是经过的长期历史积淀而形成的。自古以来,人们就渴望能过上一种安定无忧的生活,希冀缔造一个人人有饭吃、个个有衣穿、没有饥饿和贫穷的理想国度和社会,这在我国传统的文化如关于“大同世界”、“互助赈济思想”的构想中得到体现。
人类的慈善思想,是社会保障意识产生的最原始的思想来源。中国的儒家一贯主张以“爱”为本的慈善。如墨子提倡的“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我身”、“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孟子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些仁爱互助学说包含着一种具有较强实践价值的社会保障思想。
两汉时期,佛教传入,道教产生。道教主张教化世人,非常重视如何引导人们向善,同时还主张审时济世,体现了其仁济苍生、广救生民的态度。佛教教义中的普渡众生,大慈大悲,天堂地狱,善恶报应,因果轮回等内容也体现了粗糙、原始社会保障的思想内涵。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对“大同社会”做了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孔子认为,大同社会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到生活保障。不难看出,孔子的这一理论学说中也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
古代中国历朝都建立了贩济、调粟、养恤等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为了救灾、抚恤,保障一部分百姓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可以说这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初始状态。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历朝统治者、官员和普通百姓通过各自的实践,探索出各种各样的救助措施和制度。贤明的国君或诸侯对此进行了成功的实践,从而促进了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形成。此后,尽管王朝有更迭,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措施越来越具体,覆盖面越来越广阔。到了国家出面并通过立法活动,表现出其对社会安全问题的极大关注并承担必要的责任时,社会保障才有了从思想演变为制度的可能。
我国传统的互助思想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础,这些历史要素对今天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然具有启发意义和利用价值。
三、经济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离不开经济的支撑,惟有经济增长,才能带动社会保障增量的扩张。因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运行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表现为: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社会剩余产品增多,国家直接掌握了足够的物质和货币财富,有能力弥补巨额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生产盈余,可以参与社会保险;另外,劳动者提供的必要劳动,除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外,还有一定的剩余,使劳动者有能力缴纳保险费。
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社会保障的支撑和维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维系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支柱,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奠定了经济基础。我国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为支持社会事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是财政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突破口。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举世瞩目的高增长,GDP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9%,并在2006年突破20万亿元,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以目前我国GDP超过18万亿元,财政收人达到3万多亿元,外汇储备9000多亿美元的状况,国内知名社保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迎生认为,中国完全有可能搞一个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测算表明,财政每年拿出1600亿元左右,基本可以将医疗保障全面覆盖;拿出1000亿元左右,基本可解决包括农民在内的养老问题。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同时也是追求财富增长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并重的时代,这样一个新时代的发展绝对离不开规范、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维系。而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又为社会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四、法制基础
社会保障在我国也有着坚实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党和国家在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我国的法制建设由此纳入规范化轨道,形成了从各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综合态势,这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宪法,这说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人权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内容,大致包括生存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其中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的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物质帮助权”实质为生存或社会保障权。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涉及到的立法工作也紧跟其围绕展开。一批规范性的规定和制度为社会保障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这其中: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该法规确立了劳动制工人的养老制度;国务院还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失业制度;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保护规定》提高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扩大了失业的范围;
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工伤和医疗也都在相关法规指导下启动了改革试点工作;
1997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条例》和《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
此外,《劳动法》专章对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又做出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法制基础逐步建立健全。
五、结束语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志。我国的社会保障,有着坚实的政治、文化、经济、法制基础。因此,应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进程,通过立法,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撑。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2、种明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3、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J]中外法学,1999(1).
4、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商务印书馆,2000.
5、張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6、桑玉成.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J].新华文摘,2005(19).
7、厉以宁.凯恩期主义与中国经济[M].黑龙江出版社,1991.
(作者单位:广西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