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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和政府间的关系一直处于改革变动之中,改革的许多焦点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其间是以转移和牺牲银行利益为代价的。正式破产法基本结束了企业关闭破产的行政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银行债权受偿率的提高。但司法实践层面上银行仍面临担保物权合同制度设计、诉讼方式选择等方面的压力。作为一种司法干预机制,破产申请程序对市场风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并对银行自主经营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