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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改变了旧《企业所得税法》收付实现制的征收模式,更多地倾向于与会计准则接轨的权责发生制,但并非所有的收入及扣除项目都是如此,其中租金收入就是个例外。在经营性租赁实务中,跨年度租金收入的账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有的企业往往忽视这一差异,在日常业务处理及所得税汇算中未按税法规定将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的租金确认为当年所得,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