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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泳臣公司)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7)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泳臣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二、履行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以及合同应否解除问题。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名为基地定向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泳臣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构成根本违约,桂冠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赔偿重置办公楼损失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泳臣公司主张桂冠公司违约在先、合同可继续履行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