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管辖之存废与中国立场——以限缩解释方法为进路

来源 :武大国际法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yusz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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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特殊管辖规则体系发展成为处理跨国纠纷的主力,过度管辖日益被边缘化。各种国际协调机制直接或间接地排除过度管辖;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实践也不同程度地否定过度管辖,但过度管辖并未走向终结,国际协调机制很难完全排除过度管辖。过度管辖仍然需要承担充当兜底条款、孕育具体单边国际管辖规则、确保特殊管辖连结点的解释处于合理范围等现实功能。因此,废除过度管辖的时机远未成熟,当务之急是调和其必要性与不合理性之间的矛盾。相较立法限制,司法调控更为可取。常用的司法调控方法包括通过体系解释,将过度管辖的适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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