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商标权有关的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现象日趋增加。理论上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行为的性质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相关国际公约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我国有关立法也处于空白。本文在分析商标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的基础上,结合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对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具有明显的侵权性。我国应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以严格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有例外规定,以适应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