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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人格化不能是所有权主体的职能化,只能是所有权职能的主体化,独立经营者阶层和企业资产的独立责任主体是所有权职能主体化的两个基本要素。据此,国家资产局则不可能成为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模式中的基本环节。作者指出,应以财团持股——企业环形持股为主体来构建我国企业新产权结构,形成财团所有制与企业股票环形所有制相互补充的非国有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