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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民法典编纂的"透明度"要求,有关"动机错误"制度的立法与解释需要关注"裁判法理"的抽取与比对。针对性质错误与事实错误,裁判法理存在重视"内容化"与重视"相对人样态"的不同进路,并形成具体的裁判法则,突破了传统错误论的范畴。而从"相对人样态"出发来看待动机错误的话,存在以"不实表示型错误"的要件化在立法与解释论上实现"一元论"的可能。但由此而产生的体系效应,以及错误论与契约解释乃至契约责任的关联仍然有待继续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