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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在2011年审结的"西武铁道"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明确了以"实际价值法"计算损害额、以民诉法248条的损害额认定制度填补非虚假陈述因素的计量困难、并体现出弱化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特点。我国目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据计算虚假陈述损害额,存在如"系统风险"无法囊括非虚假陈述因素、诱多模型无法适应证券市场新变化、退市公司损害额认定不合理等问题。本文结合日本实践的可取之处和我国国情,试图探讨虚假陈述损害额认定制度的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