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货物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来源 :当代经济(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chael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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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使得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做法,令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感到非常困惑。因此,要正确进行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不仅需要理清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认定存在的差异,还得理清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认定存在的差异。
   【关键词】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税法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由于货物(指有形动产,下同)视同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对视同销售无明确规定;同时又由于税法中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令许多会计人员伤透脑筋。本文拟通过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详细解读,对如何做好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理清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理清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理清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了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理清两税间视同销售规定的异同
   由上可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1、认定依据不一致
   判断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考虑货物的所有权属。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除此之外须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而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考虑货物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假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为视同销售行;但货物若是外购货物,则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假如将货物用于投资、捐赠、利润分配等,则无论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时两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认定是一致的,而有时增值税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却不认定为视同销售,有时增值税不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的而企业所得税却认定是视同销售,需要认真区分。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不一致
   对于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企业所得税中区分了自制与外购两种情况,而增值税不论自制与外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一样。企业所得税中自制的商品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此规定与增值税基本一致,但不如增值税的具体,在实际操作时,自制商品视同销售,应参照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以保持二者税基上计量的一致性。
   五、依税法与会计准则的销售收入认定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本文就常见的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如下分析。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投资和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此类业务因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且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收入+销项税额)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收入+销项税额)
   长期股权投资等(收入+销项税额)
   应付股利(收入+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税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账面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以福利形式分给本企业职工,该批产品账面成本15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20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此类业务因货物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在增值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銷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例:某钢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厂房建设,该批产品账面成本80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100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XX厂房工程 91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与企业经营无关),此类业务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因相关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同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及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收入+销项税额)。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给某学校,该批产品账面成本2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3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同时,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0元及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35100元。
   第四,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此类业务虽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但未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计和增值税上不确认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成本+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按其购入时价格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第五,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此类业务因货物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总之,从以上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看出,企业会计人员要做好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就必须对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者对视同销售认定存在差异进行仔细区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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