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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为认识论工具,可以得出:在现代社会中宏观调控本身也是一种风险,呈现出人为性、不可预测性、二重性、个体性和延伸性等特征。这种风险既源自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宏观调控行为功能的多重性,也源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因而,有必要从确立宏观调控措施的实体评判标准、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和一致行动原则、完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宏观调控风险进行法律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