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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患者,女,67岁,2003年1月份左右,因感冒到乡村卫生所就诊,医生给予肌注地塞米松5mg,安痛定2ml,患者自觉症状明显减轻,见效快,故自此以后,患者每自觉“感冒”时医生就给肌注上述两种药物,用量最高时1次连续应用20灭以上。经患者回忆平均2—3天使用1次。至2004年6月出现双侧髋奖节疼痛,四肢肌无力不能站立,行走困难而入院就诊时累及肌注上述药物已达300多次,后诊断为双侧股骨头坏死。因经济困难,放弃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