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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工伤保险赔偿拟制为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当劳动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或其他伤害又被认定为工伤时,可分别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与工伤保险赔偿之诉,但两类诉讼的法律基础不同,在赔偿项目上会发生竞合。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会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否成立、两类诉讼是否存在先后顺序、谁是赔偿主体、能否重复赔偿、用人单位能否追偿等问题产生争议。要正确处理此类争议,需要理清不同的赔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