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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权是我国《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其细化的行为规范可见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公布施行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作为一种“广而告之”的行为,其理应又为我国《广告法》所调整。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解读相关法规,使得该项权利的行使既能合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以求充分拓展该项权利的用武之地,值得业界同仁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