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要求"良法之治".立法要在社会成员不同利益要求的"博弈"中求得一种平衡,立法还要照顾到现实中已有的习惯和惯例.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就会造成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并进而造成法律的整体软化.在此意义上讲,立法的本质是发现而不是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