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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7号)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6户金融机构增值税整体税负变化及预测情况,决定将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