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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新华社于25日受权播发报告全文。“创业”一词在最高法报告中出现了多次,“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10条具体措施”,“着力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被写入报告。
越来越多的有志者投身创业洪流,涉及创业公司和创业者的法律纠纷也进入高发期。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创业路上的法律风险?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2017年2月,《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创业者》和《展程 CEO 陈羽翔回应:确实给了老韩 200万》这两篇内容相对立的文章刷爆朋友圈。
妻子发文为“被踢出局”的展程联合创始人韩冬辉打抱不平,而展程 CEO却认为创业初期没有明确的股权承诺,韩冬辉没有权利要求分配股权。这起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的事件是创业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个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家庭干政”,即创业者家属逾越企业与家庭界限、试图影响公司事务的行为。据报道,韩妻公开信里的有些“关键事实”并非确凿无误,而韩冬辉后来在某微信群回应称是妻子私自发出网文。
“家庭干政”多发于各类小型创业企业。表面上是创业团队成员亲属发泄种种不满情绪,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创业团队成员对股权分配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感到不满,折射出企业在初创期股权架构、股权分配方案、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瑕疵短板。如果不能妥当处理“家庭干政”问题,创业团队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将越来越貌合神离,最终必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制约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家庭干政”多发的现象反映出许多创业者的法治精神还不完备。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契约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标准。对于创业者,应当尽可能完善公司内部机制,在规则之下行使权利,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分配利益。创业者如果对契约合同弃如敝履,那么这样的创业公司就不可能走得长远。
柯立坤(广州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丁香园CTO冯大辉离职引起的期权纠纷引发各界关注。该事件也触及到创业领域的核心问题:未上市的创业公司,员工期权应该如何兑现?
丁香园公司是VIE架构(境外注册的上市實体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离职前的冯大辉未持股,但享有期权。公司管理层参考行业内未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制定了期权回购计划,冯大辉作为管理层和董事参与了该计划的制定并签字批准认可。离职时,公司并未上市,冯大辉欲抛开公司期权回购计划,行权并实现其期权权利,以公司市值估价获得公司股份。而公司则希望依照回购计划进行期权回购,不予以股权,且双方在回购价格与条件上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期权回购计划对离职员工的期权回购价格与条件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就应按该计划解决争议;反之,则需要双方协商并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达成一致。
离职往往是触发期权纠纷的定时炸弹。员工理想中的离职意味着职业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套现”自己对企业的历史贡献。在许多期权纠纷中,企业和员工双方对离职后的操作都约定不明。
因此,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最好能以员工对企业的价值为依据,有针对性地调整期权的各项机制。对于回购价格,可以参考以下三种方案来计算:(1)行权价格加合理的投资回报;(2)行权期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3)公司最近融资估值的折扣价。
而创业公司的员工,特别需要关注行权后企业是否有回购权,防止自己无法长期持有股权,在股权大幅增值前被强制转化为收益较低的现金。创业公司员工还必须注意协议中是否涉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在另一起高管与原创业公司的期权纠纷中,该公司就声称基于竞业禁止条款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回购该高管持有的股份。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17年4月,一篇名为《黄老师,黄小厨方案的钱我们不要了》的文章在网络热传。文章称,A
越来越多的有志者投身创业洪流,涉及创业公司和创业者的法律纠纷也进入高发期。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创业路上的法律风险?
“家庭干政”多发反映出创业者契约意识不足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2017年2月,《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创业者》和《展程 CEO 陈羽翔回应:确实给了老韩 200万》这两篇内容相对立的文章刷爆朋友圈。
妻子发文为“被踢出局”的展程联合创始人韩冬辉打抱不平,而展程 CEO却认为创业初期没有明确的股权承诺,韩冬辉没有权利要求分配股权。这起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的事件是创业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个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家庭干政”,即创业者家属逾越企业与家庭界限、试图影响公司事务的行为。据报道,韩妻公开信里的有些“关键事实”并非确凿无误,而韩冬辉后来在某微信群回应称是妻子私自发出网文。
“家庭干政”多发于各类小型创业企业。表面上是创业团队成员亲属发泄种种不满情绪,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创业团队成员对股权分配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感到不满,折射出企业在初创期股权架构、股权分配方案、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瑕疵短板。如果不能妥当处理“家庭干政”问题,创业团队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将越来越貌合神离,最终必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制约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家庭干政”多发的现象反映出许多创业者的法治精神还不完备。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契约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标准。对于创业者,应当尽可能完善公司内部机制,在规则之下行使权利,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分配利益。创业者如果对契约合同弃如敝履,那么这样的创业公司就不可能走得长远。
离职往往触发期权纠纷
柯立坤(广州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丁香园CTO冯大辉离职引起的期权纠纷引发各界关注。该事件也触及到创业领域的核心问题:未上市的创业公司,员工期权应该如何兑现?
丁香园公司是VIE架构(境外注册的上市實体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离职前的冯大辉未持股,但享有期权。公司管理层参考行业内未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制定了期权回购计划,冯大辉作为管理层和董事参与了该计划的制定并签字批准认可。离职时,公司并未上市,冯大辉欲抛开公司期权回购计划,行权并实现其期权权利,以公司市值估价获得公司股份。而公司则希望依照回购计划进行期权回购,不予以股权,且双方在回购价格与条件上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期权回购计划对离职员工的期权回购价格与条件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就应按该计划解决争议;反之,则需要双方协商并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达成一致。
离职往往是触发期权纠纷的定时炸弹。员工理想中的离职意味着职业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套现”自己对企业的历史贡献。在许多期权纠纷中,企业和员工双方对离职后的操作都约定不明。
因此,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最好能以员工对企业的价值为依据,有针对性地调整期权的各项机制。对于回购价格,可以参考以下三种方案来计算:(1)行权价格加合理的投资回报;(2)行权期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3)公司最近融资估值的折扣价。
而创业公司的员工,特别需要关注行权后企业是否有回购权,防止自己无法长期持有股权,在股权大幅增值前被强制转化为收益较低的现金。创业公司员工还必须注意协议中是否涉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在另一起高管与原创业公司的期权纠纷中,该公司就声称基于竞业禁止条款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回购该高管持有的股份。
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宜尽早布局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17年4月,一篇名为《黄老师,黄小厨方案的钱我们不要了》的文章在网络热传。文章称,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