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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各国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反倾销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正常贸易秩序的合法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但是同时也存在出于贸易保护目的而被滥用的情况。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统计,截至2010年,中国连续16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1。是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本文以欧盟对中国铸件反倾销为例,研究欧盟反倾销法律,总结本次应对欧盟反倾销措施的经验教训,对我国企业和政府应对倾销指控提出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欧盟;铸件
自从1979年欧盟对我国糖精钠发起首次反倾销指控以来,世界各国频频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近年来,我国不断有产品受到欧盟的倾销指控,其中相当一部分最终受到了高昂反倾销税的处罚。仅2011年3月至10月,欧盟就对我国短切玻璃纤维、玻璃纤维网格织物、瓷砖、铝合金轮毂产品倾销案作出了肯定性终裁,对中国草酸、无缝不锈钢管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中国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倾销案作出肯定性日落复审终裁,其中对无缝不锈钢管课以最高达到71.5%的惩罚性反倾销税2。研究欧盟反倾销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4年4月30日,欧委会对中国铸件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9月2日,欧盟委员会就我国铸件反倾销日落复审作出终审裁决,由于案件起诉方撤诉,欧盟取消对我国铸件产品最高47 .8%的反倾销税3 。铸件行业作为我国遭遇反倾销的一个完整样本,有助于加深对欧盟反倾销法的理解。
一、欧盟对倾销的认定标准
倾销一词早在资本主义初期就己经出现,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欧盟对倾销作出了如下规定:出口国输出产品至欧盟的出口价格,若低于出口国同类产品在其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所建立的可资比较价格者,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该出口产品就会被认定为倾销4 。
欧盟同时规定,对于进口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格应以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售价或出口价格推算,或以欧盟同类产品价格经过适当调整后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欧盟对别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除了证明外国商品构成倾销外,还须证明欧盟产业在外国倾销商品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5。所以倾销主要是强调了低价或价格歧视给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进而推断出对造成损害的倾销予以抵制和对受到损害的产业给予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铸件反倾销案回顾6
2004年3月16日,法国铸件企业Morinco和Saint Gobain牵头向欧盟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铸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4年4月30日,欧委会对中国铸件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涉及到我国20个省市的100多家出口企业,涉案铸件价值1.3亿美元。 面对倾销指控,我国部分生产企业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商讨应对策略,积极配合欧盟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全国有共33家企业提交了调查问卷,进行“单独应诉”;34家企业在机电商会的组织下共同聘请律师进行“集体抗辩”。
2005年元月,欧委会发布公告,决定对铸件反倾销案不进行初裁,免征收反倾销税。
2005年6月,情况发生变化,欧委会认定我国铸件对欧盟的出口存在损害威胁,认定倾销成立。有五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和零税率,另外五家企业获得43.3%—68%的个别反倾销税,其他企业则获得78.4%的一般税率。
经过多方努力,2005年7月29日欧盟作出终裁,五家企业零税率不变,另外五家企业的分别税率降至18.6%—37.9%,其他企业获得的最高反倾销税降为47.8%。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外交部、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各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或组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2月17日,欧委会接受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就铸件反倾销案作出的价格承诺,并于2月18日起正式实行,全国共有22家铸造企业获得了按照承诺价格出口铸件产品的资格。
2008年5月14日欧委会公告新出口商复查结果,我国9家申请新出口商的企业有7家提交了完整问卷,有5家被确认为新出口商,2家获市场经济地位和零税率,3家获个别反倾销税待遇,税率为28.6%,剩余2家未被认定为新出口商,征收统一税率47.8%。
2010年5月25日,欧委会向机电商会发来铸件价格承诺披露文件,在对河北一家企业的核查中发现违反价格承诺的现象,7月14日,欧委会决定撤销19家企业的价格承诺,恢复征收47.8%的反倾销税。
2010年7月27日,欧委会对我国铸件产品发起日落复审调查。7月30日,我国机电商会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商讨应对欧盟铸件反倾销日落复审。
2011年9月2日,欧盟委员会就我国铸件反倾销日落复审作出终审裁决,由于案件起诉方撤诉,欧盟取消对我国铸件产品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号73251050、73251092、ex73251099、ex73259910。但欧委会将在未来对我铸件出口实施不超过24个月的海关监控。
经过长达6年的铸件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过程,我国被诉铸件生产企业进行了一次重新洗牌。获得“零税率”或者价格承诺的的企业得到了欧盟客户的大量订单,出口形势极好。而对于未参加应诉和应诉失败的企业来说,欧洲市场基本失去,许多企业被迫停产、破产或者开拓其他市场。
三、从铸件反倾销案看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时,我国企业最主动的阶段是调查刚开始到欧盟作出仲裁之前,一旦反倾销税开始执行,5年内出口商很难获得主动。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地位
在对外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非市场经济地位是造成我国产品频繁获得肯定裁决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低于欧盟选取的第三国,用第三国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往往使得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导致倾销认定。 (二)诉讼开始后集合各方力量积极应诉,重视官方力量
在我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下,我国企业仍有可能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在铸件案例中,部分企业综合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应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零税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外交部、商务部、各省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反倾销诉讼中,应当重视政企互动和企业联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三)积极配合欧盟方面调查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对于在抽样调查中主动向欧盟提供抽样调查协助的出口商,应尽量给予个别反倾销税待遇。对于直接应诉存在困难的企业来说,这种应对方式成本低,边际收益高,通过配合调查即可获得税率优惠,在欧盟进行抽样调查时应当抓住机会予以配合。
(四)争取获得价格承诺待遇
在欧盟已经认定倾销与损害存在的情况下,企业仍然能够争取获得价格承诺的机会。做出价格承诺虽然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价格上升竞争力下降,但是相比于承担高额反倾销税仍然具有极大的优势。
(五)建立健全企业记录
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于往年经营数据要求非常高,需要提供4至5年的经营数据。只有保存完好的经营记录才能满足欧盟要求,否则极易被判定为不配合调查。
(六)加强行业自律,避免低价竞争
我国铸件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铸件企业较多,产品低端、厂商低价竞争。未来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探索进行产品升级。
另外,对于已经进行价格承诺的企业,应当切实遵守价格承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铸件案中,由于一家企业违反承诺,导致欧盟方面的强烈反应,取消了19家企业的价格承诺并启动日落复审调查,使我国铸件企业在日落复审调查中处于被动地位。一家企业的短视影响到整个行业在欧盟市场的生存,未来反倾销诉讼中应避免这种情况。
参考文献:
[1]李雪峰,博弈视角的倾销与反倾销[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2]李晶,中国连续16年成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N],中国青年报,2011年9月19日.
[3]李玉顺,我国应诉欧盟铸件反倾销案件的回顾与思考[G],第八届省(市、自治区)4市铸造学术年会论文集,2006.
[4]梁倩,欧盟取消对中国铸件反倾销税[N],经济参考报,2011年9月6日.
[5]江舸,反倾销的经济学分析以及我国应对策略研究[D],重庆大学,2004年.
[6]李然,反倾销及其应对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08年.
[7]王利生,国际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
[8]程伟,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9]曾俊锋,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对策研究[D],厦门大学,2005年.
[10]郭凤艳,浅谈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J],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4年9月,第14卷第3期.
关键词:反倾销;欧盟;铸件
自从1979年欧盟对我国糖精钠发起首次反倾销指控以来,世界各国频频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近年来,我国不断有产品受到欧盟的倾销指控,其中相当一部分最终受到了高昂反倾销税的处罚。仅2011年3月至10月,欧盟就对我国短切玻璃纤维、玻璃纤维网格织物、瓷砖、铝合金轮毂产品倾销案作出了肯定性终裁,对中国草酸、无缝不锈钢管倾销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中国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倾销案作出肯定性日落复审终裁,其中对无缝不锈钢管课以最高达到71.5%的惩罚性反倾销税2。研究欧盟反倾销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4年4月30日,欧委会对中国铸件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9月2日,欧盟委员会就我国铸件反倾销日落复审作出终审裁决,由于案件起诉方撤诉,欧盟取消对我国铸件产品最高47 .8%的反倾销税3 。铸件行业作为我国遭遇反倾销的一个完整样本,有助于加深对欧盟反倾销法的理解。
一、欧盟对倾销的认定标准
倾销一词早在资本主义初期就己经出现,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欧盟对倾销作出了如下规定:出口国输出产品至欧盟的出口价格,若低于出口国同类产品在其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所建立的可资比较价格者,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该出口产品就会被认定为倾销4 。
欧盟同时规定,对于进口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格应以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售价或出口价格推算,或以欧盟同类产品价格经过适当调整后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欧盟对别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除了证明外国商品构成倾销外,还须证明欧盟产业在外国倾销商品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5。所以倾销主要是强调了低价或价格歧视给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进而推断出对造成损害的倾销予以抵制和对受到损害的产业给予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铸件反倾销案回顾6
2004年3月16日,法国铸件企业Morinco和Saint Gobain牵头向欧盟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铸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4年4月30日,欧委会对中国铸件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涉及到我国20个省市的100多家出口企业,涉案铸件价值1.3亿美元。 面对倾销指控,我国部分生产企业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商讨应对策略,积极配合欧盟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全国有共33家企业提交了调查问卷,进行“单独应诉”;34家企业在机电商会的组织下共同聘请律师进行“集体抗辩”。
2005年元月,欧委会发布公告,决定对铸件反倾销案不进行初裁,免征收反倾销税。
2005年6月,情况发生变化,欧委会认定我国铸件对欧盟的出口存在损害威胁,认定倾销成立。有五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和零税率,另外五家企业获得43.3%—68%的个别反倾销税,其他企业则获得78.4%的一般税率。
经过多方努力,2005年7月29日欧盟作出终裁,五家企业零税率不变,另外五家企业的分别税率降至18.6%—37.9%,其他企业获得的最高反倾销税降为47.8%。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外交部、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各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或组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2月17日,欧委会接受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就铸件反倾销案作出的价格承诺,并于2月18日起正式实行,全国共有22家铸造企业获得了按照承诺价格出口铸件产品的资格。
2008年5月14日欧委会公告新出口商复查结果,我国9家申请新出口商的企业有7家提交了完整问卷,有5家被确认为新出口商,2家获市场经济地位和零税率,3家获个别反倾销税待遇,税率为28.6%,剩余2家未被认定为新出口商,征收统一税率47.8%。
2010年5月25日,欧委会向机电商会发来铸件价格承诺披露文件,在对河北一家企业的核查中发现违反价格承诺的现象,7月14日,欧委会决定撤销19家企业的价格承诺,恢复征收47.8%的反倾销税。
2010年7月27日,欧委会对我国铸件产品发起日落复审调查。7月30日,我国机电商会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商讨应对欧盟铸件反倾销日落复审。
2011年9月2日,欧盟委员会就我国铸件反倾销日落复审作出终审裁决,由于案件起诉方撤诉,欧盟取消对我国铸件产品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号73251050、73251092、ex73251099、ex73259910。但欧委会将在未来对我铸件出口实施不超过24个月的海关监控。
经过长达6年的铸件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过程,我国被诉铸件生产企业进行了一次重新洗牌。获得“零税率”或者价格承诺的的企业得到了欧盟客户的大量订单,出口形势极好。而对于未参加应诉和应诉失败的企业来说,欧洲市场基本失去,许多企业被迫停产、破产或者开拓其他市场。
三、从铸件反倾销案看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时,我国企业最主动的阶段是调查刚开始到欧盟作出仲裁之前,一旦反倾销税开始执行,5年内出口商很难获得主动。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地位
在对外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非市场经济地位是造成我国产品频繁获得肯定裁决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低于欧盟选取的第三国,用第三国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往往使得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导致倾销认定。 (二)诉讼开始后集合各方力量积极应诉,重视官方力量
在我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下,我国企业仍有可能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在铸件案例中,部分企业综合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应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零税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外交部、商务部、各省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反倾销诉讼中,应当重视政企互动和企业联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三)积极配合欧盟方面调查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对于在抽样调查中主动向欧盟提供抽样调查协助的出口商,应尽量给予个别反倾销税待遇。对于直接应诉存在困难的企业来说,这种应对方式成本低,边际收益高,通过配合调查即可获得税率优惠,在欧盟进行抽样调查时应当抓住机会予以配合。
(四)争取获得价格承诺待遇
在欧盟已经认定倾销与损害存在的情况下,企业仍然能够争取获得价格承诺的机会。做出价格承诺虽然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价格上升竞争力下降,但是相比于承担高额反倾销税仍然具有极大的优势。
(五)建立健全企业记录
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于往年经营数据要求非常高,需要提供4至5年的经营数据。只有保存完好的经营记录才能满足欧盟要求,否则极易被判定为不配合调查。
(六)加强行业自律,避免低价竞争
我国铸件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铸件企业较多,产品低端、厂商低价竞争。未来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探索进行产品升级。
另外,对于已经进行价格承诺的企业,应当切实遵守价格承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铸件案中,由于一家企业违反承诺,导致欧盟方面的强烈反应,取消了19家企业的价格承诺并启动日落复审调查,使我国铸件企业在日落复审调查中处于被动地位。一家企业的短视影响到整个行业在欧盟市场的生存,未来反倾销诉讼中应避免这种情况。
参考文献:
[1]李雪峰,博弈视角的倾销与反倾销[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2]李晶,中国连续16年成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N],中国青年报,2011年9月19日.
[3]李玉顺,我国应诉欧盟铸件反倾销案件的回顾与思考[G],第八届省(市、自治区)4市铸造学术年会论文集,2006.
[4]梁倩,欧盟取消对中国铸件反倾销税[N],经济参考报,2011年9月6日.
[5]江舸,反倾销的经济学分析以及我国应对策略研究[D],重庆大学,2004年.
[6]李然,反倾销及其应对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08年.
[7]王利生,国际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
[8]程伟,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9]曾俊锋,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对策研究[D],厦门大学,2005年.
[10]郭凤艳,浅谈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J],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4年9月,第14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