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胎儿利益保护之不足使得《民法总则》中对胎儿民事利益规定的附解除条件说具有出台的必要性。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仍有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现通过该开放式条款中的"等"字以及相关法律逻辑来论证胎儿应当享有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最后通过利益分类的不同提供清晰的利益图谱,以期就实践中出现的以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为由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