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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信托法理主张必须以财产权设立信托, 然而日本新 《信托法》 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是指可依据信托进行管理或处分的所有财产.依据此规定, 法律承认包含消极性财产在内的综合性财产, 此举突破了传统信托法理论, 同时也为经营权信托奠定了基础.日本财产设立信托制度的革新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 企业发展以及家族企业的传承具有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