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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做出决定,而不是科学的方法。但是经验本身无法否定科学,所以就出现了允许转基因技术应用于食品的生产却需要标示的矛盾制度。不能完全否认消费者确信自己购买到转基因食品或者非转基因食品时所获得的收益,但是如果获得这种收益的代价太高而且代价、收益分配不公平。那么这种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就该受到质疑了。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 强制标识 消费者 知情权
作者简介:张猛,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43-02
一、基本概念
(一)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是指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 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 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 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转基因生物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是转基因食品。 据转基因食品不同的生产过程,可以对转基因食品做如下分类;一是转基因生产性生物性资产生产的食品,例如转基因羊生产的羊奶。二是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它是指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动植物原料的食品,典型的是转基因大豆加工成的大豆油。现在很多食品都是工业化生产,食品生产的流程多、过程复杂,这也就是此类转基因食品的特点。三是直接作为消费品的转基因食品,这类转基因食品最为常见,比如转基因番茄。
(二)标识
对于标识概念的理解的关键在于将其与标签区分开来,这样才能准确了解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示制度运行的成本。标签是指产品包装及产品上的文字、图标、符号及其一切说明物 。标识是动名词, 是指具体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成分的行为。标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过程, 在生产加工环节有不同行为者的参与, 标签是一个静态的说明。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最后虽然表现为一个标签,但是标签所蕴含信息的收集往往涉及整个产业的所有环节,因此也就涉及整个产业的参与者,包括植物种子、动物幼崽的生产培育者,转基因植物种植者、动物饲养者,利用转基因原料加工食品的加工者,还有销售者以及整个制度运行的监管者。
(三)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的转基因食品的知情选择则是指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标签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自由选择。
二、強制标识制度的代价分析
强制标识是指由法律规定必须对转基因食品加以标识, 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会对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的成本、价格有不同的影响,进而会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最终表现在社会总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及的增减变化上。
(一)强制标识制度对食品成本的影响
强制标识制度对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成本的影响。在强制标识制度下,转基因食品成本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生产销售者为了遵守有关强制标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生产过程进行监控,来获得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的信息或者确保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与标签相符,最后还要将相关的转基因成分信息印刷在食品的包装上。生产企业为了进行上述活动,必然需要研制、购买相关的设备,聘用更多的员工。2.违法的成本,所谓违法的成本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违反了强制标识制度的规定,会付出的代价,比如交纳罚款。3.政府的监管成本,为了强制标识制度的有效运行,政府需要雇佣更多的人来负责法律、法规的执行,还需要购买相应的设备等。
非转基因食品生产成本的增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宣传成本,在强制标识制度下,自然不会禁止非转基因食品生产销售者宣传自己的产品是非转基因食品。当然,这项成本是相对于自由标识制度而言,相对自愿标识制度来说,这项成本是下降的。2.同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在强制标识制度下,非转基因生产者为了确保自己生产的食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同样要研制、购买相关的设备,雇佣更多的人员。3.由于违法而缴纳的罚款。
(二)强制标识制度对产品价格的影响
提高转基因食品的价格。食品行业的进入退出门槛一般较低,竞争一般比较激烈。因此,食品的销售价格会无限趋近于其边际生产成本。在上文中分析了,转基因食品的边际成本会上升,因此其价格自然会上升。
非转基因食品的绝对价格会上升,但是其相对价格会下降。所谓绝对价格是指相对于没有强制标识制度时的价格,由于生产成本的上升,其价格会上升。而其相对价格是说相对于转基因食品的价格。 一方面,从成本增量的角度看,转基因食品生产成本增加值可能更多,同时即使在相同成本增量的情况下,由于转基因食品原来的成本较低,其增加幅度也更大。另一方面,对要求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会让消费者形成一种转基因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暗示,导致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评价变低,也就是让消费者认为转基因食品的价格更高,非转基因食品价低。 (三)强制标识制度市场效率的影响
市场效率通过社会总剩余、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体现出来。社会总剩余减低则代表了市场运行效率的降低。在上文强制标识制度对食品成本和价格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可以分析出强制标识制度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对社会总剩余的影响。从上文可知,强制标识制度会导致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的绝对价格都上升,在既有收入的条件下,价格的上升必然使整个市场规模缩小,减低社会总剩余,对市场运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市场上存在两类生产者,一类生产转基因食品,一类生产非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对他们剩余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为什么他们对于强制标识制度产生不同态度的原因。如果没有强制标识制度,转基因食品相对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成本、价格上的优势。在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后,转基因食品的价格上升,非转基因食品的价格下降。所以最后转基因食品生产者获得的剩余在总剩余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而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在总剩余减少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生产者剩余很可能变大。因为食品这种商品是缺乏弹性的,所以其总剩余减少的量有限。但是因为非转基因食和转基因食品相互间有很强的替代性,因此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原属于转基因食品生产者的剩余向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转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将生产者区分为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只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长期来看,因为食品行业进入、退出门槛低,生产者在利润的驱动下,往往可以在两类行业间自由流动,也就无所谓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但是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行业会一直存在,因为非转基因食品行业更加有利可图,所以社会的资源会流向效率低的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行业,而转基因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充分应用。
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首先,由于价格上升,市场规模萎缩,消费者所获得的总的剩余会减少。其次,对于市场上的消费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偏好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二是对转基因食品持无所谓的态度的消费者,三是偏好非转基因食品者。对于对非转基因食品或者转基因食品有特殊偏好的一类和三类消费者来说,他们所获得的剩余在总剩余减少的基础上可能会上升,上升的幅度取决于他们对偏好的程度,对某类食品的偏好越强,他们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上升的幅度越大。因为他们可以花更少的时间轻易辨别出转基因食品或者非转基因食品,也就是他们对于他们来说商品的价格是相对下降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存在疑问的消费者,由于消除了顾虑,消费同样的食品,他们会获得更大的满足,也就是得到更多的剩余。对于第二类消费者来说,他们是最不幸的一类人,因为他们没有从强制标识制度中得到任何好處,却承担了食品价格上升带来的成本,他们所获得的剩余会减少。
(四)实质等同原则与消费者剩余
实质等同原则,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在遗传表现特性、组织成分等方面进行比较, 倘若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差异, 则认为不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管理。所以实质上那些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顾虑完全的没必要的。 因此对于上文提到的第三类消费者所获得剩余的增加,其实是一种失而复得的“增加”,也就是根本没有产生消费者剩余的增量。如果不采取强制标识制度,他们不清楚其购买到的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本,不会因为转基因食品特别的标识而产生对转基因食品特别的怀疑,也就不会有所谓消费者剩余的“失”,也不会有所谓的消费者剩余的“得”。
三、强制标识制度中的公平问题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强制标识制度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的疑问。
对于上文所提到的第二类消费者,他们对于转基因食品或者非转基因食品没有任何偏好或者偏好很小,他们和其他消费者一样承当了食品价格的上涨,却没有像其他两类消费者一样得到好处,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从另外两类消费者角度讲,既然他们对转基因食品或者非转基因食品有特殊偏好,那么他们就应该去在选购商品时付出比第二类消费者更多的成本去搜寻能让他们得到更大满足的特定食品,而不是将这种成本让第二类消费者或者整个社会承担才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如图所示,最左边是偏好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越往右边越偏好非转基因食品,在中间则是标识无偏好。无论一个消费者落在这条横轴的什么地方,他购买食品的对价是一样的,但是从中间出发向两边出发,他们的偏好越强,消费相同的食品获得的剩余越多。而从实质等同原则来看,越是处于中间的消费者实际上是越理性的,所以最后这项制度变成了理性的人给偏执的人买单的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是转基因食品并没有比传统食品更多的不安全因素,所以从宏观上讲,强制标识并没有实质上保护消费者什么权利。从微观上讲,那些转基因或者非转基因食品有特殊偏好的一、三类消费者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并不是新产生的,而是从无偏好的理性消费者转移来的一部分外,还有一部分实际上是在国家公权力的帮助下从生产者那里争夺而来。
注释:
毛新志、殷正坤.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与知情选择的伦理分析.科学学研究.2004,2(1).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2007.
付文佚、王长林.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核心法律概念解析.青年法苑.2010(10).
新志、殷正坤.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与知情选择的伦理分析.科学学研究.2004,2(1).
张忠民.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剖析.社会科学家.2007,11(6).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 强制标识 消费者 知情权
作者简介:张猛,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43-02
一、基本概念
(一)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是指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 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 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 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转基因生物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是转基因食品。 据转基因食品不同的生产过程,可以对转基因食品做如下分类;一是转基因生产性生物性资产生产的食品,例如转基因羊生产的羊奶。二是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它是指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动植物原料的食品,典型的是转基因大豆加工成的大豆油。现在很多食品都是工业化生产,食品生产的流程多、过程复杂,这也就是此类转基因食品的特点。三是直接作为消费品的转基因食品,这类转基因食品最为常见,比如转基因番茄。
(二)标识
对于标识概念的理解的关键在于将其与标签区分开来,这样才能准确了解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示制度运行的成本。标签是指产品包装及产品上的文字、图标、符号及其一切说明物 。标识是动名词, 是指具体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成分的行为。标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过程, 在生产加工环节有不同行为者的参与, 标签是一个静态的说明。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最后虽然表现为一个标签,但是标签所蕴含信息的收集往往涉及整个产业的所有环节,因此也就涉及整个产业的参与者,包括植物种子、动物幼崽的生产培育者,转基因植物种植者、动物饲养者,利用转基因原料加工食品的加工者,还有销售者以及整个制度运行的监管者。
(三)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的转基因食品的知情选择则是指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标签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自由选择。
二、強制标识制度的代价分析
强制标识是指由法律规定必须对转基因食品加以标识, 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会对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的成本、价格有不同的影响,进而会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最终表现在社会总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及的增减变化上。
(一)强制标识制度对食品成本的影响
强制标识制度对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成本的影响。在强制标识制度下,转基因食品成本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生产销售者为了遵守有关强制标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生产过程进行监控,来获得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的信息或者确保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与标签相符,最后还要将相关的转基因成分信息印刷在食品的包装上。生产企业为了进行上述活动,必然需要研制、购买相关的设备,聘用更多的员工。2.违法的成本,所谓违法的成本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违反了强制标识制度的规定,会付出的代价,比如交纳罚款。3.政府的监管成本,为了强制标识制度的有效运行,政府需要雇佣更多的人来负责法律、法规的执行,还需要购买相应的设备等。
非转基因食品生产成本的增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宣传成本,在强制标识制度下,自然不会禁止非转基因食品生产销售者宣传自己的产品是非转基因食品。当然,这项成本是相对于自由标识制度而言,相对自愿标识制度来说,这项成本是下降的。2.同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在强制标识制度下,非转基因生产者为了确保自己生产的食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同样要研制、购买相关的设备,雇佣更多的人员。3.由于违法而缴纳的罚款。
(二)强制标识制度对产品价格的影响
提高转基因食品的价格。食品行业的进入退出门槛一般较低,竞争一般比较激烈。因此,食品的销售价格会无限趋近于其边际生产成本。在上文中分析了,转基因食品的边际成本会上升,因此其价格自然会上升。
非转基因食品的绝对价格会上升,但是其相对价格会下降。所谓绝对价格是指相对于没有强制标识制度时的价格,由于生产成本的上升,其价格会上升。而其相对价格是说相对于转基因食品的价格。 一方面,从成本增量的角度看,转基因食品生产成本增加值可能更多,同时即使在相同成本增量的情况下,由于转基因食品原来的成本较低,其增加幅度也更大。另一方面,对要求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会让消费者形成一种转基因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暗示,导致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评价变低,也就是让消费者认为转基因食品的价格更高,非转基因食品价低。 (三)强制标识制度市场效率的影响
市场效率通过社会总剩余、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体现出来。社会总剩余减低则代表了市场运行效率的降低。在上文强制标识制度对食品成本和价格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可以分析出强制标识制度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对社会总剩余的影响。从上文可知,强制标识制度会导致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的绝对价格都上升,在既有收入的条件下,价格的上升必然使整个市场规模缩小,减低社会总剩余,对市场运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市场上存在两类生产者,一类生产转基因食品,一类生产非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对他们剩余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为什么他们对于强制标识制度产生不同态度的原因。如果没有强制标识制度,转基因食品相对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成本、价格上的优势。在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后,转基因食品的价格上升,非转基因食品的价格下降。所以最后转基因食品生产者获得的剩余在总剩余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而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在总剩余减少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生产者剩余很可能变大。因为食品这种商品是缺乏弹性的,所以其总剩余减少的量有限。但是因为非转基因食和转基因食品相互间有很强的替代性,因此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原属于转基因食品生产者的剩余向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转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将生产者区分为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只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长期来看,因为食品行业进入、退出门槛低,生产者在利润的驱动下,往往可以在两类行业间自由流动,也就无所谓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者。但是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行业会一直存在,因为非转基因食品行业更加有利可图,所以社会的资源会流向效率低的非转基因食品生产行业,而转基因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充分应用。
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首先,由于价格上升,市场规模萎缩,消费者所获得的总的剩余会减少。其次,对于市场上的消费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偏好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二是对转基因食品持无所谓的态度的消费者,三是偏好非转基因食品者。对于对非转基因食品或者转基因食品有特殊偏好的一类和三类消费者来说,他们所获得的剩余在总剩余减少的基础上可能会上升,上升的幅度取决于他们对偏好的程度,对某类食品的偏好越强,他们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上升的幅度越大。因为他们可以花更少的时间轻易辨别出转基因食品或者非转基因食品,也就是他们对于他们来说商品的价格是相对下降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存在疑问的消费者,由于消除了顾虑,消费同样的食品,他们会获得更大的满足,也就是得到更多的剩余。对于第二类消费者来说,他们是最不幸的一类人,因为他们没有从强制标识制度中得到任何好處,却承担了食品价格上升带来的成本,他们所获得的剩余会减少。
(四)实质等同原则与消费者剩余
实质等同原则,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在遗传表现特性、组织成分等方面进行比较, 倘若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差异, 则认为不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管理。所以实质上那些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顾虑完全的没必要的。 因此对于上文提到的第三类消费者所获得剩余的增加,其实是一种失而复得的“增加”,也就是根本没有产生消费者剩余的增量。如果不采取强制标识制度,他们不清楚其购买到的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本,不会因为转基因食品特别的标识而产生对转基因食品特别的怀疑,也就不会有所谓消费者剩余的“失”,也不会有所谓的消费者剩余的“得”。
三、强制标识制度中的公平问题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强制标识制度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的疑问。
对于上文所提到的第二类消费者,他们对于转基因食品或者非转基因食品没有任何偏好或者偏好很小,他们和其他消费者一样承当了食品价格的上涨,却没有像其他两类消费者一样得到好处,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从另外两类消费者角度讲,既然他们对转基因食品或者非转基因食品有特殊偏好,那么他们就应该去在选购商品时付出比第二类消费者更多的成本去搜寻能让他们得到更大满足的特定食品,而不是将这种成本让第二类消费者或者整个社会承担才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如图所示,最左边是偏好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越往右边越偏好非转基因食品,在中间则是标识无偏好。无论一个消费者落在这条横轴的什么地方,他购买食品的对价是一样的,但是从中间出发向两边出发,他们的偏好越强,消费相同的食品获得的剩余越多。而从实质等同原则来看,越是处于中间的消费者实际上是越理性的,所以最后这项制度变成了理性的人给偏执的人买单的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是转基因食品并没有比传统食品更多的不安全因素,所以从宏观上讲,强制标识并没有实质上保护消费者什么权利。从微观上讲,那些转基因或者非转基因食品有特殊偏好的一、三类消费者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并不是新产生的,而是从无偏好的理性消费者转移来的一部分外,还有一部分实际上是在国家公权力的帮助下从生产者那里争夺而来。
注释:
毛新志、殷正坤.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与知情选择的伦理分析.科学学研究.2004,2(1).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2007.
付文佚、王长林.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核心法律概念解析.青年法苑.2010(10).
新志、殷正坤.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与知情选择的伦理分析.科学学研究.2004,2(1).
张忠民.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剖析.社会科学家.200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