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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国法律文化既体现着鲜明的同一性,又体现着异常鲜明的多样性特征。我国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法律文化以和谐为精神内核、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是法律文化“多样性”和“同一性”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 法律文化; 同一性; 多样性;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8-0022-02
国内外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尽管多有争议,但对于观念形态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之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作所具有的支撑意义则是没有异议的。法律文化是社会成员对法律、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传统性、普遍性的认识和态度,它主要体现为社会成员广泛认同和持有的法律观念、价值判断等。强调法律文化的观念形态,在于说明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只是一种法律基础,而驱动一个国家或社会全体成员遵从法律、接受法律的则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和态度;强调法律文化的传统性和普遍性,在于说明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社会行为和社会意识长时间的积淀,并需要转化为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的普遍的精神情感认同。
一、法律文化的同一性与多样性
随着理性的光芒照彻全球各个角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民主文明的政治模式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特别是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文化逐步摆脱蒙昧,走向理性和现代化。作为体现着理性精神的核心法律价值观——公平正义,以及围绕公平正义的其他层阶的价值观念,如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已为现代各国法律文化所接受,并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知识。
各国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的同一性,并不能抹杀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法律文化的概念表明,至少在某种意义上,每个国家或社会有其自己的法律文化。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文化带有明显的多样性特征,不同样态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国家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深刻影响着其所属国家的立法、司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
由于各国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各不相同,世界上形成了几大不同的法系,不同国家所属法系不同,其法律文化大相径庭;即使相同法系内的国家,其法律文化也有许多差异。总的说来,欧洲大陆法律文化和英美法律文化间的差异可以形象地概括为两大法系的差异:即普通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对法典的态度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将法律编纂成法典,而普通法系则偏重判例法;两大法系中法官在司法与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大相径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等等。但这些不同只是一种表现形式上的不同,是两大法系下的各国长时期的社会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等文化层面的不同所造成的。
同一法系下的英国和美国其法律文化也大相异趣。美国法是在继承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一种独具特色的、发达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其他国家,特别是英国相比,美国法律文化具有自己的鲜明特性,这主要体现为两点:浓厚的以权力分散制衡为特质的宪政文化;强烈的好讼倾向。而英国公民诉讼意识远不及美国公民。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也仍保留着不愿诉诸法院的传统。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在历史的长河中也经历了巨大的嬗变。西方传统法律制度有独特的合法性理论,在西方许多传统社会中,法律是非凡的、超自然的、永恒的,是自然法精神和灵魂的体现。但在现代西方法律文化那里,法律已经降下神坛,变为人们要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理性成为法律的灵魂,现代法律日益世俗化、理性化、工具化。西方法律文化精神的这种嬗变是科学主义与理性主义对传统文化颠覆的结果,
另外,即使一个国家,在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社会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以及以“差序”为价值追求的传统法律文化。而近代以降,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虽然坎坷,但从未间断,通过与本土资源相结合的法律移植,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法治社会必需的法律体系,但以法治为取向的法律文化还远未建立起来,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部分内容仍植根于人们的意识和价值判断中,而与此同时现代法治理念也开始深入人心。当我们在谈论法律移植能否成功的时候,实际上暗含了这样一个命题——移植来的法律制度能否获得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持,或者说在本土法律文化那里获得其正当性,因此我国的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二、“同一性”下的“多样性”: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的构思
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而支撑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制度构建和运行的,正是该国社会的法律文化。脱离了这种法律文化认可或支持的制度只能是一种简单的存在,而不能化为社会的行为方式。因此,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国法律文化的过程,没有这种体现法治取向的法律文化的生成,法治社会在中国就不可能实现。
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应以“和谐”为其精神内核和最终目的。“和谐”是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和统领,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法律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等和谐社会基本内涵的五个要素重点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和谐社会法律文化蕴涵的精神内核就是在人与人的互动中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法治的目的在于以有效规则为纽带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
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中矛盾依然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矛盾的解决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最高原则。在人类社会已有的诸多解决矛盾的规则体系中,法律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价值目标,因此法律运作机制最重要的机理就是公平正义。另外,和谐社会法律文化中也有许多处于公平正义外围的法律价值标准,如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但这些价值标准都必须集结在公平正义的统领之下,而不能与公平正义处于相同位阶,更不能优先于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法律文化应当树立“注重义务和权利的衡平”的行为选择观。个体的权利应当被尊重,这是当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表明:由于社会资源有限,每个人完全从个体权利出发作行为选择,会出现个体相互间的权利冲突。于是,和谐社会的法治便有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使命,那就是平衡和协调各种个体权利。这就要求每个个体在行使权利时都要遵循某种更高的带有义务约束性的价值原则。这也要求每一个个体重新认识和确定个体义务和权利的关系,重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平衡。在当代中国社会普遍缺乏诚信、不守规则的情况下,强调这一点,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尤为重要。
和谐社会法律文化应当树立“契约论”的法律来源观。法的契约论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产生和适用必须基于社会成员们的同意、公认或认同,即法律应当来自社会成员们的协议,法的契约理论以个人为起点、以理性为依据、以协议为形式,对以“法律的应被服从性”等理论和现实问题都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法的契约论因此应当作为当代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但这里的“契约论”不同于西方社会法律文化中将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均视为契约的理论结构。如在亲属法律文化上,我们应当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亲情的亲属关系理念,不能主张亲属法律关系的契约化。
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离不开对西方现代法律观念和价值观的吸纳,诸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但同时还要注重对本土传统法律文化中契合现代性的内容的整合与吸收,以使和谐社会法律文化既有传统的承继和文化脉络的延续,同时又蕴含着最具现代文明的理念。
(作者单位: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
责任编辑于朝霞
[关键词] 法律文化; 同一性; 多样性;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8-0022-02
国内外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尽管多有争议,但对于观念形态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之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作所具有的支撑意义则是没有异议的。法律文化是社会成员对法律、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传统性、普遍性的认识和态度,它主要体现为社会成员广泛认同和持有的法律观念、价值判断等。强调法律文化的观念形态,在于说明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只是一种法律基础,而驱动一个国家或社会全体成员遵从法律、接受法律的则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和态度;强调法律文化的传统性和普遍性,在于说明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社会行为和社会意识长时间的积淀,并需要转化为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的普遍的精神情感认同。
一、法律文化的同一性与多样性
随着理性的光芒照彻全球各个角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民主文明的政治模式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特别是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文化逐步摆脱蒙昧,走向理性和现代化。作为体现着理性精神的核心法律价值观——公平正义,以及围绕公平正义的其他层阶的价值观念,如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已为现代各国法律文化所接受,并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知识。
各国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的同一性,并不能抹杀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法律文化的概念表明,至少在某种意义上,每个国家或社会有其自己的法律文化。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文化带有明显的多样性特征,不同样态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国家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深刻影响着其所属国家的立法、司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
由于各国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各不相同,世界上形成了几大不同的法系,不同国家所属法系不同,其法律文化大相径庭;即使相同法系内的国家,其法律文化也有许多差异。总的说来,欧洲大陆法律文化和英美法律文化间的差异可以形象地概括为两大法系的差异:即普通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对法典的态度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将法律编纂成法典,而普通法系则偏重判例法;两大法系中法官在司法与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大相径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等等。但这些不同只是一种表现形式上的不同,是两大法系下的各国长时期的社会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等文化层面的不同所造成的。
同一法系下的英国和美国其法律文化也大相异趣。美国法是在继承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一种独具特色的、发达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其他国家,特别是英国相比,美国法律文化具有自己的鲜明特性,这主要体现为两点:浓厚的以权力分散制衡为特质的宪政文化;强烈的好讼倾向。而英国公民诉讼意识远不及美国公民。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也仍保留着不愿诉诸法院的传统。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在历史的长河中也经历了巨大的嬗变。西方传统法律制度有独特的合法性理论,在西方许多传统社会中,法律是非凡的、超自然的、永恒的,是自然法精神和灵魂的体现。但在现代西方法律文化那里,法律已经降下神坛,变为人们要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理性成为法律的灵魂,现代法律日益世俗化、理性化、工具化。西方法律文化精神的这种嬗变是科学主义与理性主义对传统文化颠覆的结果,
另外,即使一个国家,在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社会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以及以“差序”为价值追求的传统法律文化。而近代以降,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虽然坎坷,但从未间断,通过与本土资源相结合的法律移植,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法治社会必需的法律体系,但以法治为取向的法律文化还远未建立起来,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部分内容仍植根于人们的意识和价值判断中,而与此同时现代法治理念也开始深入人心。当我们在谈论法律移植能否成功的时候,实际上暗含了这样一个命题——移植来的法律制度能否获得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持,或者说在本土法律文化那里获得其正当性,因此我国的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二、“同一性”下的“多样性”: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的构思
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而支撑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制度构建和运行的,正是该国社会的法律文化。脱离了这种法律文化认可或支持的制度只能是一种简单的存在,而不能化为社会的行为方式。因此,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国法律文化的过程,没有这种体现法治取向的法律文化的生成,法治社会在中国就不可能实现。
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应以“和谐”为其精神内核和最终目的。“和谐”是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和统领,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法律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等和谐社会基本内涵的五个要素重点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和谐社会法律文化蕴涵的精神内核就是在人与人的互动中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法治的目的在于以有效规则为纽带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
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中矛盾依然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矛盾的解决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最高原则。在人类社会已有的诸多解决矛盾的规则体系中,法律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价值目标,因此法律运作机制最重要的机理就是公平正义。另外,和谐社会法律文化中也有许多处于公平正义外围的法律价值标准,如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但这些价值标准都必须集结在公平正义的统领之下,而不能与公平正义处于相同位阶,更不能优先于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法律文化应当树立“注重义务和权利的衡平”的行为选择观。个体的权利应当被尊重,这是当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表明:由于社会资源有限,每个人完全从个体权利出发作行为选择,会出现个体相互间的权利冲突。于是,和谐社会的法治便有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使命,那就是平衡和协调各种个体权利。这就要求每个个体在行使权利时都要遵循某种更高的带有义务约束性的价值原则。这也要求每一个个体重新认识和确定个体义务和权利的关系,重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平衡。在当代中国社会普遍缺乏诚信、不守规则的情况下,强调这一点,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文化尤为重要。
和谐社会法律文化应当树立“契约论”的法律来源观。法的契约论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产生和适用必须基于社会成员们的同意、公认或认同,即法律应当来自社会成员们的协议,法的契约理论以个人为起点、以理性为依据、以协议为形式,对以“法律的应被服从性”等理论和现实问题都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法的契约论因此应当作为当代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但这里的“契约论”不同于西方社会法律文化中将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均视为契约的理论结构。如在亲属法律文化上,我们应当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亲情的亲属关系理念,不能主张亲属法律关系的契约化。
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文化离不开对西方现代法律观念和价值观的吸纳,诸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但同时还要注重对本土传统法律文化中契合现代性的内容的整合与吸收,以使和谐社会法律文化既有传统的承继和文化脉络的延续,同时又蕴含着最具现代文明的理念。
(作者单位: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
责任编辑于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