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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毒物侵权因其特殊性,仅依靠单一的侵权责任来解决问题显然不足,要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最大限度地平衡加害者、受害者与社会利益,应构建环境毒物侵害补偿基金制度。我国应借鉴日美两国对环境毒物侵害社会化救助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资金来源、申请条件、补偿范围、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构建我国环境毒物侵害补偿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