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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敗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人类本身的劣性以及一些外界环境是促使这一毒瘤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严刑峻罚,加强法律、思想道德建设是对这种现象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贪污罪;腐败
一、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及其危害
1、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贪污犯罪对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2、降低经济增长率。经济学原理表明:投资率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最有利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的合作与竞争日趋激烈,投资者一般以经济增长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人们除考虑市场、利润等因素外,还要求具有廉洁的政府、稳定的政局等条件。由于“贪污犯罪类似于一种不可预见的随机性税收”,必然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腐败和贪污受贿的程度越是不可预见,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腐败对投资、人力资源配置、制度绩效、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都会阻碍经济增长,但腐败抑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机制是影响投资这个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决定因素。”
3、损害市场竞争规则。许多腐败分子常常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贪污受贿所得“入股”,以股金、红利作掩护,隐藏非法所得的收入。从而使这些有“股金”注入的企业常常有大笔的“非法”资金,可以以大大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补贴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制造商成本价的产品,因此比从金融市场融资的合法公司更具有竞争优势。这就使得合法企业很难、甚至不可能和这些企业竞争,进而有可能导致把合法企业排挤出有关行业,严重违背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
4、破坏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贪污犯罪“产生于权力资本,而权力资本自身具有迅速扩张的递进倾向和极强的示范效应,这是权力资本的形成所需成本极低而收益率却很高的特点所决定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贪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的原则,贪污所得往往与权力大小成正比。
5、减少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机会。一个国家内部如果总是涌现大量的贪污犯罪,将会腐蚀人们对市场的信心,使得人们无法根据利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业绩。长此以往,腐败分子给一个国家带来的不良名声除减少这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合法机会及其可持续性增长以外,还会吸引国际犯罪组织前来达到一些短线目标,这些都将对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妨碍作用。
6、危害公众安全。推进社会服务和进行公共建设时,若贪污则导致监管松懈,检验不严,便会严重危害公众的健康和性命。
7、影响政府运作。政府如不能有效的打击贪污,甚至连政府官员也知法犯法,这必然会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使政府的威信荡然无存,从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使政令无法切实执行。
二、贪污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新的特点
1、贪利性和渎职性相互交织。贪利性是贪污罪的主要特征,近年来,除贪利性外,渎职性也逐渐成为这类犯罪的突出特点。渎职犯罪和贪污犯罪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贪利性和渎职性相互交织。
2、犯罪领域日趋广泛。过去贪污犯罪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和部门扩展。近5年来,在全国反贪侦查部门共查办的17万多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领域已经从过去集中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金融、海关等部门,逐步扩展到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是贪污犯罪的多发点;金融、建筑等领域也逐渐成为贪污犯罪的高发区;以往较少发生贪污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等部门也呈增长的趋势。
3、犯罪呈群体性发展。近年来,随着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腐败分子采用单独作案的手段已不易得逞,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相互利用、相互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这样,贪污案件呈群体性趋势,许多案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揪出一群。在司法实践中,小案连大案,一案带多案的连环套,一人多案,一案多人,一人多罪,诸罪交织等现象尤为突出。
4、犯罪手段多样性、智能性。贪污犯罪的行为人一般社会地位较高、社会交际较广,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作案前他们往往深思熟虑,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智能化趋势。例如:利用计算机技术的智能性和快捷性作案,大肆侵吞公款。
5、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干部犯罪案件增多。
三、贪污腐败产生的原因
1、个人的畸形需要导致贪污腐败。
大量的案例证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畸形需要是难有满足之时的。每一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是暂时的欣慰。而非分的欲念象一团不灭的烈火,焚烧着这些人的心,不时地促使其犯罪动机一次又一次形成、强化,贪婪地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人往往数次、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壑难填,有的金额达到了上亿元。如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科科长罗斌。畸形需要的无止境性不仅来自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性,而且还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
2、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转型社会内在的矛盾滋生了腐败。
3、世界观、人生观扭曲。
为什么同样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廉洁自律,而一些人却堕落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主观上。前者能加强党性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认识自己手中权力的属性,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了共产党人的高尚气节。而后者,放弃了党性修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背叛了人民,将权力私有化。这样,腐朽的东西必然会趁虚而入,产生了畸形的需要。江泽民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十多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 因此,可以这么讲,在当今社会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放松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就会腐败堕落。
四、用法律、制度、道德等手段严惩和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
1、建立高薪养廉和保廉银制度。
官员的贪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的原因,政府如果采用高薪的方式就会大大降低贪污的可能性。我国历史上的孝文帝就是高薪养廉较成功的例子。经济上的高薪也要有所限制,借鉴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保廉银”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一部分和预期的退休金逐月提取,单独建立帐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从该帐户中支取,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予以没收,以此来遏止官员腐败的产生。
2、立法要与教育同步,法德并举。
法律再缜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再好的法律,也有漏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不断地自我教育和外在监督下,筑起拒腐防变的心理屏障,在法律的“缝隙”中自我约束,净化心灵,反腐法律约束机制和自身道德约束机制才能相互促进,反腐立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在短时间内,反腐立法不可能完备,廉政监督还比较薄弱,更需要充分发挥反腐教育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守法自觉性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刑法学》高铭喧 马克昌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5月
[2]《中国刑法辩论》王玉柱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9月版
[3]《中国法制史》叶孝信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版
[4]《中国法制史》蒲坚 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年7月
[5]《古代惩腐保廉七法》内蒙古廉政网
[6]《高检报告与“严办国企蛀虫”》邵道生 人民网 2005年3月13日
[7]《腐败的经济学分析》郑和平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年7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
关键词:贪污罪;腐败
一、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及其危害
1、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贪污犯罪对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2、降低经济增长率。经济学原理表明:投资率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最有利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的合作与竞争日趋激烈,投资者一般以经济增长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人们除考虑市场、利润等因素外,还要求具有廉洁的政府、稳定的政局等条件。由于“贪污犯罪类似于一种不可预见的随机性税收”,必然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腐败和贪污受贿的程度越是不可预见,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腐败对投资、人力资源配置、制度绩效、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都会阻碍经济增长,但腐败抑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机制是影响投资这个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决定因素。”
3、损害市场竞争规则。许多腐败分子常常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贪污受贿所得“入股”,以股金、红利作掩护,隐藏非法所得的收入。从而使这些有“股金”注入的企业常常有大笔的“非法”资金,可以以大大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补贴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制造商成本价的产品,因此比从金融市场融资的合法公司更具有竞争优势。这就使得合法企业很难、甚至不可能和这些企业竞争,进而有可能导致把合法企业排挤出有关行业,严重违背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
4、破坏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贪污犯罪“产生于权力资本,而权力资本自身具有迅速扩张的递进倾向和极强的示范效应,这是权力资本的形成所需成本极低而收益率却很高的特点所决定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贪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的原则,贪污所得往往与权力大小成正比。
5、减少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机会。一个国家内部如果总是涌现大量的贪污犯罪,将会腐蚀人们对市场的信心,使得人们无法根据利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业绩。长此以往,腐败分子给一个国家带来的不良名声除减少这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合法机会及其可持续性增长以外,还会吸引国际犯罪组织前来达到一些短线目标,这些都将对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妨碍作用。
6、危害公众安全。推进社会服务和进行公共建设时,若贪污则导致监管松懈,检验不严,便会严重危害公众的健康和性命。
7、影响政府运作。政府如不能有效的打击贪污,甚至连政府官员也知法犯法,这必然会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使政府的威信荡然无存,从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使政令无法切实执行。
二、贪污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新的特点
1、贪利性和渎职性相互交织。贪利性是贪污罪的主要特征,近年来,除贪利性外,渎职性也逐渐成为这类犯罪的突出特点。渎职犯罪和贪污犯罪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贪利性和渎职性相互交织。
2、犯罪领域日趋广泛。过去贪污犯罪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和部门扩展。近5年来,在全国反贪侦查部门共查办的17万多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领域已经从过去集中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金融、海关等部门,逐步扩展到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是贪污犯罪的多发点;金融、建筑等领域也逐渐成为贪污犯罪的高发区;以往较少发生贪污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等部门也呈增长的趋势。
3、犯罪呈群体性发展。近年来,随着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腐败分子采用单独作案的手段已不易得逞,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相互利用、相互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这样,贪污案件呈群体性趋势,许多案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揪出一群。在司法实践中,小案连大案,一案带多案的连环套,一人多案,一案多人,一人多罪,诸罪交织等现象尤为突出。
4、犯罪手段多样性、智能性。贪污犯罪的行为人一般社会地位较高、社会交际较广,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作案前他们往往深思熟虑,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智能化趋势。例如:利用计算机技术的智能性和快捷性作案,大肆侵吞公款。
5、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干部犯罪案件增多。
三、贪污腐败产生的原因
1、个人的畸形需要导致贪污腐败。
大量的案例证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畸形需要是难有满足之时的。每一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是暂时的欣慰。而非分的欲念象一团不灭的烈火,焚烧着这些人的心,不时地促使其犯罪动机一次又一次形成、强化,贪婪地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人往往数次、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壑难填,有的金额达到了上亿元。如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科科长罗斌。畸形需要的无止境性不仅来自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性,而且还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
2、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转型社会内在的矛盾滋生了腐败。
3、世界观、人生观扭曲。
为什么同样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廉洁自律,而一些人却堕落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主观上。前者能加强党性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认识自己手中权力的属性,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了共产党人的高尚气节。而后者,放弃了党性修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背叛了人民,将权力私有化。这样,腐朽的东西必然会趁虚而入,产生了畸形的需要。江泽民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十多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 因此,可以这么讲,在当今社会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放松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就会腐败堕落。
四、用法律、制度、道德等手段严惩和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
1、建立高薪养廉和保廉银制度。
官员的贪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的原因,政府如果采用高薪的方式就会大大降低贪污的可能性。我国历史上的孝文帝就是高薪养廉较成功的例子。经济上的高薪也要有所限制,借鉴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保廉银”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一部分和预期的退休金逐月提取,单独建立帐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从该帐户中支取,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予以没收,以此来遏止官员腐败的产生。
2、立法要与教育同步,法德并举。
法律再缜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再好的法律,也有漏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不断地自我教育和外在监督下,筑起拒腐防变的心理屏障,在法律的“缝隙”中自我约束,净化心灵,反腐法律约束机制和自身道德约束机制才能相互促进,反腐立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在短时间内,反腐立法不可能完备,廉政监督还比较薄弱,更需要充分发挥反腐教育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守法自觉性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刑法学》高铭喧 马克昌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5月
[2]《中国刑法辩论》王玉柱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9月版
[3]《中国法制史》叶孝信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版
[4]《中国法制史》蒲坚 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年7月
[5]《古代惩腐保廉七法》内蒙古廉政网
[6]《高检报告与“严办国企蛀虫”》邵道生 人民网 2005年3月13日
[7]《腐败的经济学分析》郑和平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年7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