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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航运技术的现代化,相比较18、19世纪,因海上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两船或者多船之间发生的意外碰撞的概率大大降低了,即客观因素导致的船舶碰撞案件的风险逐渐降低,但同时随着海上避碰规则相继颁布,海上航运技术规范的日趋完善,更为频发的海上侵权案件多因主观因素导致在这其中船舶碰撞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起了更多的争议.本文将以 《海商法》 第169条与 《侵权责任法》 第8条之间的关系为媒介进行剖析,针对 《海商法》 中的共同过错行为与 《侵权行为法》 中的相应内容进行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