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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国家审计中,由于审计实施过程、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决定,均由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小组完成,查出违法违规金额后,最后处理处罚多少都是由审计小组来决定的,由于检查权与处理处罚权没有分开,审计监督过程中留下了太多“人治”的痕迹,这就使得国家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监督中对检查出的问题,有法可依的按法制规定处理时,总是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审计人员可以在这个区间内有选择权也就是审计人员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