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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从2005年以后,我国的证券市场便开始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企业的股权全流通由设想终于变成现实,这次改革不仅有着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而且推动了银行融资层面的变革,使得股权融资逐渐成为企业全新的一种获得银行融资途径。本文结合我国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以全流通为基础,从证券政策层面、银行政策层面、企业层面以及法律层面等,对现代企业的股权融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且提出了企业实现股权质押融资的条件,希望能够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企业 股权融资 银行信贷 条件
一、前言
现代商业银行在传统信贷业务的经营方面的一项重要条件就是具备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商业银行如果无法对客户的诚信体系作出正确判断,那么便需要对额外保证加以客观提供,以此促进银行信心的提升。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仍然完善性不足,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往往极少对纯信用贷款加以发放,通常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保证,诸如担保、质押或者抵押等。所以,对我国商业银行当前的信贷服务保证体系进行研究,对更多有效的保证途径进行探寻,是企业及银行共同追求的目标。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及作用
从经济意义上来讲,股权是一个统称,不仅包括股权公司的股票或者股权,而且还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简单的来说,股权质押具体指的是出质人以其自身所具备的股权当成是质押物所作出的质押。最早股权质押是在西方国家出现,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所流行的反收购及管理层收购中得到了切实的应用,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了将企业的控股地位获得,借助于将自身所拥有的股权向金融机构质押的方式来将股权购进,在西方该模式创造了很多成功案例。股权质押在我国几乎在企业的MBO领域与经营生产领域同时出现,然而仅仅是有着外资背景的投资公司做成,而国内银行则极少参与。由于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制约,绝大多数的股权质押均是以股权与企业净资产相对应为前提,根据一定比例将融资额度加以给予,其所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三、银行信贷保证体系中所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银行融资体系得以逐渐形成,正是因为诚信体系建设落后以及信贷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这便使得银行业曾为此付出尤为沉重的代价。因此,银行系统为了将资产质量提高,为了将损失减少,开始不断的增高企业的信贷门槛,其中尤为重要的内容便是明确要求企业将更多有效的保证措施加以提供。在经过多年的磨合后,我国当前的信贷保证体系大体上以抵押为辅、以担保为主,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而言,信用融资只是理论上存在,而从具体的操作情况而言,此类经常采用的融资保证存在以下不足。
(一)企业可抵押资产较少
当前,可抵押资产较少是企业在抵押形式的融资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该现象在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三产企业中非常突出。其中,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以设备厂房的租赁等方法起家,可抵押的资产几乎为零;高科技企业常常是固定资产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及较低的抵押率,而有着相对较多的无形资产;三产企业的特点便是流动资产较多,而固定资产则较少。就银行的抵押政策而言,往往是营业及厂房用房越大、占地面积越大者较易得到信贷支持,该政策不管是在经济政策设计的目的上,还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上,均是不相切合的。
(二)外部互相担保的风险
当禁止内部关联担保后,家族企业与集团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比重随之得以增大。就单笔业务而言,内部关联担保的风险稍微大于外部担保的风险,而就金融稳定的角度来说,但凡某个企业有财务危机出现,并且只有内部关联担保,则问题会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但是,若为外部互相担保,借助于担保链的传导,财务危机便会不断增大,最终对更多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整个银行系统由此所遭受的损失会比内部关联担保还要大。
(三)内部关联担保政策壁垒
通常在企业抵押不充足的状况下,便不得不采用担保的形式将银行信贷融资解决。由于担保是一种负债,并且随时可能变成真实的债务,所以,一般外部企业都不会提供担保给其他企业。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家族内部和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担保便成为企业的首要选择,在一定时期内,此类手续方便的担保形式曾经受到了部分银行及企业的推崇。然而,因为社会财务监督机制尚且有待完善,往往此类内部关联担保仅仅能够发挥出形式上的担保作用,但是无法有效的将信贷风险降低。所以,银监便规定禁止银行将关联担保的信贷融资提供给上市公司,与此同时,银监会也将类似的规定实施与非上市公司,而且要求限期由商业银行加以切实理清,该政策基本上将企业借助于关联担保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途径堵住。
四、企业股权融资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1)内源融资普遍缺乏。“严重依赖对外融资,内源融资缺乏”是我国企业融资尤为突出的特点,该特点与企业的经营效益不高及我国的政策倾向有关,并且未理顺企业及国家分配关系,以及企业自营资产不足等,均会对企业的融资造成负面性影响。近些年以来,我国许多企业的资本金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是在企业的总资产额上所占据的比例仍然非常少,企业总体盈利能力不稳定,业绩相对较低。究其原因可知,企业内源融资匮乏是企业利润水平偏低的首要原因,而一些国有企业因能够得到成本较低的外援资金,这便明显的缺乏内在融资动力。另外,企业对银行的贷款有着较大的依赖性,进而导致企业内源融资不足;(2)债券融资有限,偏重股票融资。在正常的经营生产过程当中,企业以债券方式所融入的资金,在支付本息上往往会受到“刚性”的时间制约,企业如果不及时地将到期债务偿清,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对破产诉讼程序加以启动。而股权融资方式在清偿方面以及支付方面的时间则会受到“软性”的时间约束,股息支出成本较低,回旋余地较大,而一旦投资者认股后,除非有着相当比例的企业股东加以发起,否则任何股东均没有权利要求将股份退出。同时,上市公司的股息率普遍较低且盈利不高,其债务的付息还本通常为“刚性”的,公司如果无法在一定时期付息还本,便极有可能损害到自身的商业信誉,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五、实现股权质押融资的条件
目前,在股东利用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开展融资的流程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尚且未将明确的规定作出,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做法加以综合可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申请;(2)股东大会批准;(3)股东提出股权质押申请向银行;(4)银行通过审批;(5)将第三方监管——证券公司引入;(6)登记在证券交易所;(7)将股权质押公告向外发布。以上诸多流程的框架中,在很多地方银行还可加以创新,比如,在股权质押的期限以内,设计融资次数、融资额度和融资种类等,流程的核心为银行的审批、股东大会的批准和建立健全质押融资机制。
就非上市公司来说,正是因为无法将资本市场中股权的迅速流通及变现实现,因而便很难将股权质押的目的达成,然而,在相对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并非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首先,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必须具备较好的会计监督体系与社会诚信体系,能够充分的保证真实性评估企业的净资产和股权;其次,应当切实地具备相对较为健全的第三方交易机构与股权登记机构,一个有形的交易市场以及产权登记市场。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后,银行则可能按照企业股权净资产状况,接受企业的股权质押。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实现途径均是以其自身的股权质押给其他企业或者担保公司,进而得到对方的融资担保,而担保公司再融资质押股权效能,则需要真正具备一定的评估能力,同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有效的处分。所以,将多元化股权融资的平台建立起来,将我国股权融资的立法进程加快,就显得尤为重要及迫切。
六、结束语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全流通条件下的股票(股权)质押,但是该融资方式在我国仍然处在探索的初级阶段,对于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融资困难的解决,可谓是全新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却有着许多有待于迫切解决的问题,股权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应用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各个相关方共同携手努力,并且积极地采取科学可行的措施,才能够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真正地将股权融资保证方式加以顺利实施,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积极的效用。
参考文献
[1]张先忧.现代企业股权融资的若干思考[J].上海金融,2008,12(01):49-51.
[2]柯志宾,张玮.现代企业上市融资的问题及对策[J].厦门科技,2012,13(05):35-37.
[3]张正国.基于契约观的公司财务治理研究[J].理论探讨,2008,15(04):34-36.
[4]姚立民.浅议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与优化[J].教育教学论坛,2010,16(36):66-68.
(编辑:唐荣波)
【关键词】现代企业 股权融资 银行信贷 条件
一、前言
现代商业银行在传统信贷业务的经营方面的一项重要条件就是具备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商业银行如果无法对客户的诚信体系作出正确判断,那么便需要对额外保证加以客观提供,以此促进银行信心的提升。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仍然完善性不足,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往往极少对纯信用贷款加以发放,通常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保证,诸如担保、质押或者抵押等。所以,对我国商业银行当前的信贷服务保证体系进行研究,对更多有效的保证途径进行探寻,是企业及银行共同追求的目标。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及作用
从经济意义上来讲,股权是一个统称,不仅包括股权公司的股票或者股权,而且还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简单的来说,股权质押具体指的是出质人以其自身所具备的股权当成是质押物所作出的质押。最早股权质押是在西方国家出现,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所流行的反收购及管理层收购中得到了切实的应用,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了将企业的控股地位获得,借助于将自身所拥有的股权向金融机构质押的方式来将股权购进,在西方该模式创造了很多成功案例。股权质押在我国几乎在企业的MBO领域与经营生产领域同时出现,然而仅仅是有着外资背景的投资公司做成,而国内银行则极少参与。由于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制约,绝大多数的股权质押均是以股权与企业净资产相对应为前提,根据一定比例将融资额度加以给予,其所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三、银行信贷保证体系中所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银行融资体系得以逐渐形成,正是因为诚信体系建设落后以及信贷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这便使得银行业曾为此付出尤为沉重的代价。因此,银行系统为了将资产质量提高,为了将损失减少,开始不断的增高企业的信贷门槛,其中尤为重要的内容便是明确要求企业将更多有效的保证措施加以提供。在经过多年的磨合后,我国当前的信贷保证体系大体上以抵押为辅、以担保为主,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而言,信用融资只是理论上存在,而从具体的操作情况而言,此类经常采用的融资保证存在以下不足。
(一)企业可抵押资产较少
当前,可抵押资产较少是企业在抵押形式的融资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该现象在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三产企业中非常突出。其中,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以设备厂房的租赁等方法起家,可抵押的资产几乎为零;高科技企业常常是固定资产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及较低的抵押率,而有着相对较多的无形资产;三产企业的特点便是流动资产较多,而固定资产则较少。就银行的抵押政策而言,往往是营业及厂房用房越大、占地面积越大者较易得到信贷支持,该政策不管是在经济政策设计的目的上,还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上,均是不相切合的。
(二)外部互相担保的风险
当禁止内部关联担保后,家族企业与集团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比重随之得以增大。就单笔业务而言,内部关联担保的风险稍微大于外部担保的风险,而就金融稳定的角度来说,但凡某个企业有财务危机出现,并且只有内部关联担保,则问题会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但是,若为外部互相担保,借助于担保链的传导,财务危机便会不断增大,最终对更多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整个银行系统由此所遭受的损失会比内部关联担保还要大。
(三)内部关联担保政策壁垒
通常在企业抵押不充足的状况下,便不得不采用担保的形式将银行信贷融资解决。由于担保是一种负债,并且随时可能变成真实的债务,所以,一般外部企业都不会提供担保给其他企业。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家族内部和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担保便成为企业的首要选择,在一定时期内,此类手续方便的担保形式曾经受到了部分银行及企业的推崇。然而,因为社会财务监督机制尚且有待完善,往往此类内部关联担保仅仅能够发挥出形式上的担保作用,但是无法有效的将信贷风险降低。所以,银监便规定禁止银行将关联担保的信贷融资提供给上市公司,与此同时,银监会也将类似的规定实施与非上市公司,而且要求限期由商业银行加以切实理清,该政策基本上将企业借助于关联担保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途径堵住。
四、企业股权融资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1)内源融资普遍缺乏。“严重依赖对外融资,内源融资缺乏”是我国企业融资尤为突出的特点,该特点与企业的经营效益不高及我国的政策倾向有关,并且未理顺企业及国家分配关系,以及企业自营资产不足等,均会对企业的融资造成负面性影响。近些年以来,我国许多企业的资本金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是在企业的总资产额上所占据的比例仍然非常少,企业总体盈利能力不稳定,业绩相对较低。究其原因可知,企业内源融资匮乏是企业利润水平偏低的首要原因,而一些国有企业因能够得到成本较低的外援资金,这便明显的缺乏内在融资动力。另外,企业对银行的贷款有着较大的依赖性,进而导致企业内源融资不足;(2)债券融资有限,偏重股票融资。在正常的经营生产过程当中,企业以债券方式所融入的资金,在支付本息上往往会受到“刚性”的时间制约,企业如果不及时地将到期债务偿清,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对破产诉讼程序加以启动。而股权融资方式在清偿方面以及支付方面的时间则会受到“软性”的时间约束,股息支出成本较低,回旋余地较大,而一旦投资者认股后,除非有着相当比例的企业股东加以发起,否则任何股东均没有权利要求将股份退出。同时,上市公司的股息率普遍较低且盈利不高,其债务的付息还本通常为“刚性”的,公司如果无法在一定时期付息还本,便极有可能损害到自身的商业信誉,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五、实现股权质押融资的条件
目前,在股东利用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开展融资的流程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尚且未将明确的规定作出,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做法加以综合可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申请;(2)股东大会批准;(3)股东提出股权质押申请向银行;(4)银行通过审批;(5)将第三方监管——证券公司引入;(6)登记在证券交易所;(7)将股权质押公告向外发布。以上诸多流程的框架中,在很多地方银行还可加以创新,比如,在股权质押的期限以内,设计融资次数、融资额度和融资种类等,流程的核心为银行的审批、股东大会的批准和建立健全质押融资机制。
就非上市公司来说,正是因为无法将资本市场中股权的迅速流通及变现实现,因而便很难将股权质押的目的达成,然而,在相对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并非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首先,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必须具备较好的会计监督体系与社会诚信体系,能够充分的保证真实性评估企业的净资产和股权;其次,应当切实地具备相对较为健全的第三方交易机构与股权登记机构,一个有形的交易市场以及产权登记市场。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后,银行则可能按照企业股权净资产状况,接受企业的股权质押。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实现途径均是以其自身的股权质押给其他企业或者担保公司,进而得到对方的融资担保,而担保公司再融资质押股权效能,则需要真正具备一定的评估能力,同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有效的处分。所以,将多元化股权融资的平台建立起来,将我国股权融资的立法进程加快,就显得尤为重要及迫切。
六、结束语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全流通条件下的股票(股权)质押,但是该融资方式在我国仍然处在探索的初级阶段,对于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融资困难的解决,可谓是全新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却有着许多有待于迫切解决的问题,股权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应用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各个相关方共同携手努力,并且积极地采取科学可行的措施,才能够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真正地将股权融资保证方式加以顺利实施,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积极的效用。
参考文献
[1]张先忧.现代企业股权融资的若干思考[J].上海金融,2008,12(01):49-51.
[2]柯志宾,张玮.现代企业上市融资的问题及对策[J].厦门科技,2012,13(05):35-37.
[3]张正国.基于契约观的公司财务治理研究[J].理论探讨,2008,15(04):34-36.
[4]姚立民.浅议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与优化[J].教育教学论坛,2010,16(36):66-68.
(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