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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决策是立法过程的核心要素。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就是从法治实践中确立了党委在立法决策中的主体地位。可是,由于立法学理论中立法主体概念的不周延性和专门性,使得法学研究对各级党委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无法律定位。为此,有必要将立法决策主体与立法主体概念分离开来,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方式,明晰党委在立法中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