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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不作为审查基准进行专门研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从"不法作为优先""事务管辖优先"及"行政权首次判断优先"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作为义务。对"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裁判争议可通过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得以解读。可从"是否超越监管权限""是否存在专业预见义务"及"是否存在客观不能"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作为义务履行的可能性。对履行可能性判断中存在的裁判争议应从专业性判断与合理性判断的有机统一等方面予以缓解。可从"行为基准""结果基准"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了作为义务。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属性、目的及功能,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全面履行作为义务的判断基准。